kankna 发表于 2008-8-19 14:59:23

严防招投标中的“围标”现象

  “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建筑企业层出迭起,有能力承揽高、精、尖工程的企业却寥寥无几,而在建筑市场上技术含量较低的一般工程的数量又极其有限。因此,这些施工企业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不惜采取违规的手法,就出现了“围标”现象。同时,“围标”的高获利性与低风险性是“围标”现象愈演愈烈的另一原因。社会上曾有这样的说法“一个工程产生一个新富翁”,这就是说建筑行业是一个相对利润较高的行业,所以通过“围标”来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就不难理解了。更何况“围标”又具有一定隐蔽性,被曝光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投标人为其铤而走险。
  “围标”现象必须引起政府各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给予有力打击。要引导建筑行业进行结构调整,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综合实力和专业实力相对突出的企业;或者在工程承包中企业进行联合竞标,让不同资质的企业各得其所,协调运转,使整个行业步入良性发展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及资格后审制度,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增加竞争者的数量。要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投标人的数量、名称的保密及招投标过程的其他保密工作,尽可能减少“围标”现象的发生。要搜集相关资料,加强投标文书的技术核对,利用询标和答辩的方式来判断有无“围标”现象。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应立即撤销其投标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令其退出市场,以保护合法者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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