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伦理风险产生的机制分析
本文中的工程项目伦理风险,是指在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未受伦理的约束而使项目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论,所有权不完整、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人的逐利性、市场的不完善、项目组织结构与组织文化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漏洞等都可能产生工程项目伦理风险,而且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识别和规避工程项目伦理风险、建立有效的防范体系,需要对我国当前工程项目伦理风险的产生机制进行详细分析。一、利益的驱动性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前提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就是理性人假设。该假设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利益。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参与项目的各个利益主体(尤其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采取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从而给其他参与项目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或项目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伦理风险)。事实上,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性,经济主体根据经济活动的变化,权衡利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伦理这时不是他的决策要素),将会形成一种自组织系统。基于此,追求自身利益将成为参与项目的有关利益主体不可遏止的行为。而始终存在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又可能使这种追求成为持久不息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动力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是持久的而不是一时的,是自觉争取的而不是靠强制力量推行的,它为工程项目伦理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理性人假设在企业中的体现就是利润最大化假设。如果我们把项目投资人、项目承建人都看成企业,那么项目投资人、项目承建人为实现其最大化的利润以及在实现最大化利润的过程中,伦理将是一个约束力不强的外部约束,特别是对尚处于经济转轨期、制度改革滞后、市场发育不完善、信息生成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的我国来讲,企业的决策又大多是在剔除伦理因素以后进行的。因此,对企业不伦理行为的控制将很难进行,伦理风险的产生将难以避免。
二、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关键
在项目寿命期内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项目的投资者、承建者、设计者、监管者与最终使用者的目标与利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有些利益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侵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对称的,委托人能够及时察觉,那么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关键。这里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为例作以下分析。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工程项目寻找合适的承建者。对合适的承建者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其尽量不给工程项目造成伦理风险。但招标人怎样才能判断承建者是否合适呢?这只能靠招标人利用各种信息对投标人的道德水准及在特定项目中的道德行为进行事前判断。不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招标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判断只是一种不完全性的主观判断。如果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构造招、投标阶段的博弈模型,那它就是一种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当招标人不可能准确地确定投标人的信用(道德)良好的概率值时,投标人的信用(道德)恶劣但招标人却接受了他的投标,这便为伦理风险的产生埋下祸根。
三、所有权的不完整性是伦理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大量内生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源于国有产权的不完整性与同质性。由于所有者缺位,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利益由于制度的原因很可能被人(承建方及授权方)瓜分,而由此带来的风险却没有明确的承担者,这最终将损害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特定群体(社会大众)的利益。
由于所有权的不明晰而导致的所有者缺位,使工程项目的风险没有实际的个人承担者,而真正承担风险的公众对工程项目又没有知情权,难以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加实质性影响。对于特大型项目而言,尽管主管政府机构事实上充当了项目的近似所有者,但这只是一种虚位所有者。在实行项目审批制的情况下,充当了项目的近似所有者的某一级政府机构首先想到的是,上一级政府机构给自己的权限,算计的是如何从上一级政府机构那里争取更大的权限。这样一来,下一级政府机构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就是向上一级政府机构寻租远比关注项目的风险重要。对于中小型项目而言,由于建筑商水平的参差不齐,再加上政府机构的上述心态和力不从心,伦理风险的产生就更容易了。
四、项目本身组织结构不合理与组织文化建设滞后是伦理风险产生的温床
项目本身的组织结构问题实际上属于项目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造成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利益的不一致及权责不对等,加剧有关主体在项目利益上的争夺以及对组织预警防范系统和传导机制的破坏。有关主体在项目利益上的争夺会导致伦理的约束作用降低,组织预警防范系统和传导机制的破坏将会使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形同虚设。
在实务中,工程项目通常采用项目式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容易造成在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上的不一致性,从而使组织缺乏敏捷性,进而使组织对项目运行中的不伦理行为缺乏有效的反应,这在客观上降低了组织对伦理风险的识别力和免疫力。同时,该种组织结构会使人们(尤其是项目成员)的预期不佳(不连续),所以他们对不伦理行为关注的动机不会很强烈。这客观上使伦理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增大。
好的组织文化能够帮助职工树立共同的良好的价值观、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而这是任何组织成功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组织的价值观作为一种“软约束”,不仅对个人行为方式、行为后果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对组织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有着巨大的影响。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则是从主观上及处理问题的程序上保证人们行为的合理性。然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文化建设总的来说相当滞后,这也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五、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体制弊端为伦理风险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不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市场结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下,供方可能会采取种种手段(如产量领导、价格领导、联合定产、联合定价、串谋等)来谋求个体或行业利益的最大化。不完全竞争市场会导致竞争的不公平性。竞争的作用在于它能产生诸如代理人努力程度等信息。而在不公平的竞争下,信息会被扭曲,而且,竞争越不公平,信息被扭曲的程度越大,这会导致业已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使伦理风险的产生更加隐蔽,因而项目的代理人做出不伦理行为的胆子就越大,伦理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不完全竞争市场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是,由于竞争的不公平性而导致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与激励均不足。我们知道,竞争是有效激励的源泉,激励可以引导人的行为朝着预期的方向进行,而约束其实是一种负激励,可以降低人的败德行为的动机,限制人的不合乎预期的行为。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对有关利益主体的约束与激励通过不完善的市场结构后其作用均有所减弱。缺少了约束和激励,有关利益主体便很可能做出不伦理行为。
我们以寡头市场为例予以说明。有些工程项目(特大型项目)的建筑市场是寡头市场这一事实为我们的说明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寡头市场中,无论是定价还是产出决策,彼此之间都有很强的依赖性。建筑市场上的企业将会发现其所面对的竞争只是来自于与其有相同特征的少数企业。这样一来,客观上它们将会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它们的“集体理性”来对付其他利益主体的“集体理性”,于是“合谋”便会出现。而合谋企业有很强的积极性采取欺骗行动,这种欺骗行动的重要结果便是企业获取高额利润而给工程项目带来较高的伦理风险,并且由于发现、识别和控制这种欺骗行动很难,因而合谋企业采取不伦理行为将会更加肆无忌惮了。在此情况下,激励与约束很难改变合谋企业的行为方式,至于行为结果的改变就更难了。
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伦理风险的产生未能很好地发挥抑制作用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有在两者相容的情况下,它们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式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指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
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不仅仅保障经济利益,而且保障极其多样化的利益。这样,社会的伦理标准及公众的利益不容被损害便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包括项目承建人在内的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体系效率低下,法律的保障功能尚未真正完全得到体现。同时,界定项目的伦理风险及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权限、责任的制度性规则也不健全,从而使各参与主体(尤其是项目中标后的承建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停留在“零和博弈”阶段,而不是互惠互补的“价值创造式(帕累托改进式)博弈”的层次。我国目前还存在执法不力、执法犯法的现象。这样,即使人们发现社会的伦理标准及公众的利益遭到损害,但由于制止这种不伦理行为的成本将会相当高昂,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成了不可置信威胁,这时,伦理风险的制造者会发现不存在强大的力量阻止他们的不伦理行为,因而助长了他们做出不伦理行为的动机和胆量。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意识形态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有些已经瓦解。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还未完全形成和确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的概念比较模糊,价值观念、道德信念出现了“真空”与“盲点”,社会整合力度有所减弱,公平与不公平、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这种状况使许多人将市场经济中的某些经济要求无限扩张,从而造成功利至上、竞争不择手段等恶性行为泛滥。这使得一方面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另一方面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弱化。同时,在目前情况下,这两种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也不够,在实行项目审批制的情况。
曾小春 邓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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