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的倾向
摘 要:从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这一现象出发,探寻了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根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倾向
On the interest of the parties in urban house demolition Tao Ren(College of economics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oot-causes of the phenomena that residents‘ interest is damaged in the course of Chinese urban house demolition,and giv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ettle this problem.
Key words:urban house demolition;interest;tendency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房屋拆迁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而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商业纠纷和社会冲突。一方面,被拆迁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搬迁,或者要求获得更为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政府则要求按照自己的蓝图建设更为美好的城市。从而,整个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演化成被拆迁人和城市政府、开发商的一种博弈行为,都希望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从而使其偏好获得最大的满足。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倾向
1、拆迁补偿评估方法不利于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目前通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办法是:房屋重置价加上区位基准价格,即房屋的建筑成本加上土地的基准价格(基准地价)。
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内容来看,其方法为重置成本法,被拆迁人最后得到的补偿价格是重置成本价。但是,被拆迁人为了寻找新的住房,必须利用这笔补偿款在商品房市场上按照现行市价购买新的住房,这既包括房屋的建筑成本和土地与配套设施分摊的成本,也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和各种税费。在房地产市场上,对于同一标的物,现行市价法评估价格将远大于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价格。因此,按照现行的评估方法,被拆迁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2、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利于被拆迁人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这些评估机构因与委托人存在着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房屋估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人的要求,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对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管道等项目的拆迁,因政府相关部门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往往不按照房屋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行为色彩,与法律规定不符。
3、强制拆迁时有发生
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我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在城市建设特别是大量的商业征用地审批、实施拆迁作业中大包大揽,有的地方为了顺利拆迁甚至动用警力,强制执行。由此引起的政府与拆迁人的矛盾可以说已经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湖南嘉禾县商贸城建设拆迁。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倾向的根源分析
在相关法规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在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具有平等性,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
根据《条例》第16条“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