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建筑设计在中国
80年代之后,我国残疾人的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无障碍建筑受到了重视。北京、深圳、哈尔滨、广州、上海等城市出现了许多无障碍建筑。北京菜市口规划了无障碍道路区段工程,这些新颖建设,将在全国发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公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宣告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这就使无障碍建筑在全国范围得以实现提供了依据,对整个残疾人的事业是个突破。
但是从规范的颁发,到认真实施贯彻,还要经过一段不断努力的过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房屋建造的主管部门对本《规范》的要示还未作具体安排,例如已经批准的各地城镇规划中,就没有无障碍建筑和道路交通要求的内容。
(2)有些建设单位对"无障碍建筑"缺乏理解。
(3)部分建设单位认为无障碍建筑花费太多,投资不足;有的单位认为轮椅活动占用建筑面积太多,不能承担。
在分析、解决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应不应该和可不可能建设无障碍建筑队,这个问题不解决,任何具体问题都可能成为解决它的"障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经济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要求精神文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像残疾人问题、妇女问题、环境保护、文化教育以及其他原来已经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或规定,对残疾人问题的重视与否成为衡量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我国已经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残疾人遭受到的困难,常常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来自外界认识的不足和物质上的限制,使残疾人无法享受与普通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因此,首先应该从思想认识上来解决。目前我国生产力得到初步解放,经济发展已经有良好的成绩,那么我国五千一百多万残疾人,以及关联着他们的全国近 1/5的家庭和数亿亲属,能否跟上发展的步伐,是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样一个关键的认识,如能深入人心,其它具体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公共建筑物质门口的台阶,成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坐轮椅者出入的障碍。人们有一种陈旧的观念,认为大建筑物前面没有台阶就失去了它的庄重和美感,认为古希腊、罗马的神殿,故宫的殿堂,到中山陵园,没有不靠台阶来衬托建筑的雄伟的;称皇帝为陛下,陛就是宫庭的台阶,在这里台阶与最高权力竟成为同义词了。其实,台阶和建筑物的结合并非必不可少的,例如12世纪建成的巴黎圣母院,十五世纪建成的威尼斯总督府,都是有名的雄伟而壮丽的建筑物,它们在下面外观上看不出显著的台阶(内部、侧面有台阶),可见并非绝对不可分割之物。许多现代的公共建筑早已废除了台阶,如果为了防水、地势等原因,也可用坡道或其他拦护物来解决。坡道在医院建筑中早已存在,不是什么新事物,它的造价并不比台阶贵多少,如果因地制宜,也费不了多少面积,上海田林新村住宅楼前的坡道,在整个建筑中只占造价的2%,用地面积相当于建筑物周围应有的"散水"的面积。至于内部因通过轮椅而占用的面积,包括通道、卫生间及其他室内空间,在许多公共建筑中只要精心设计,适当安排,完全可以实现经济合理的布局。
轮椅要上楼层,如果采用室内坡道,的确需要占用较多的面积。采用电梯就可以解决占用较多的面积问题。在高层建筑中,电梯本是不可缺少的设备,但如果电梯型号选择不当,还是容纳不下轮椅,有些公共建筑宁愿在豪华的装饰上不惜花费,而在电梯的选型上漫不经心,反映了建设决策者的浅薄,也体现了建筑物等级的下降。建筑物的等级,标志着它服务功能所到达的水平,不能单凭装饰水平来达到。
对于6层以下的住宅,我国一般不设电梯,可以把残疾人及坐轮椅者安排在底层。视力残疾、听力语言及其他残疾者安排在中层。普通人安排在较高层次,就体现了普通人真正对残疾人的关心。
象重庆那样的山城,市内随处有台阶,这样的台阶对普通人也是不方便的,所以才有缆车的出现,但是缆车的出口入口处有许多台阶,只要稍加注意,适当改建,还是可以同时为残疾人使用的。
上述两部一会联合颁布《规范》的通知中说,本《规范》“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修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级、在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这个要求分主次,有先后,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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