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yun 发表于 2009-3-31 00:37:28

钢结构焊接 指导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桁架或网架结构、多层或高层梁、柱、框架结构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
2.执行规范与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碳钢焊条 》(GB5117)
《低合金钢焊条》(GB511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8)
3.施工准备
3.1技术准备
(1) 在构件制作前,工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以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生产制造过程应严格按工艺评定的有关参数和要求进行,通过跟踪检测如发现按照工艺评定规范生产质量不稳定,应重做工艺评定,以达到质量稳定。
(2) 根据施工制造方案和钢结构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图纸的有关要求编制各类施工工艺,工厂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艺评审。
3.2材料要求
(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 钢材的成分、性能复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大型、重型及特殊钢结构的主要焊缝采用的焊接填充材料应按生产批号进行复验。复验应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
(3) 钢结构工程中选用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新产品鉴定。钢材应由生产厂提供焊接性资料、指导性焊接工艺、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参数、相应钢材的焊接接头性能数据等资料;焊接材料应由生产厂提供贮存及焊前烘焙参数规定、熔敷金属成分、性能鉴定资料及指导性施焊参数,经专家论证、评审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采用。
(4)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
(5) 焊接材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焊丝、焊剂和熔嘴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由专人保管。
2) 焊条、熔嘴、焊剂和药芯焊丝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干。
3) 低氢型焊条烘干温度应为350~380℃,保温时间应为1.5~2h,烘干后应缓冷放置于110~120℃的保温箱中存放、待用;使用时应置于保温筒中;烘干后的低氢型焊条在大气中放置时间超过4h应重新烘干;焊条重复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受潮的焊条不应使用。
4) 焊条、焊剂烘干装置及保温装置的加热、测温、控温性能应符合使用要求。
3.3作业条件
(1) 焊接作业区风速当手工电弧焊超过8m/s、气体保护电弧焊及药芯焊丝电弧焊超过2m/s时,应设防风棚或采取其他防风措施。制作车间内焊接作业区有穿堂风或鼓风机时,也应按以上规定设挡风装置。
(2) 焊接作业区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3) 当焊件表面潮湿或有冰雪覆盖时,应采取加热去湿除潮措施。
(4) 焊接作业区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构件焊接区各方向大于或等于两倍钢板厚度且不小于100mm范围内的母材,加热到20℃以上后方可施焊,且在焊接过程中均不应低于这一温度。实际加热温度应根据构件构造特点、钢材类别及质量等级和焊接性、焊接材料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焊接方法和焊接热输入等因素确定,其加热温度应高于常温下的焊接预热温度,并由焊接技术责任人员制定出作业方案经认可后方可实施。作业方案应保证焊工操作技能不受环境低温的影响,同时对构件采用必要的保温措施。
(5) 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烘焙温度进行烘焙。低氢型焊条烘干后必须存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条由保温箱(筒)取出到施焊的时间不宜超过2h(酸性焊条不宜超过4h)。不符上述要求时,应重新烘干后再用,但焊条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

klf3155 发表于 2009-7-15 21:51:19

顶一个吧!刚来,不错!

xingx11 发表于 2009-9-22 23:37:30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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