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挂靠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说《意见》与《建筑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连带对发包方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挂靠方与第三人之间材料购销合同关系以及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依据《意见》43条的立法精神,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购销合同、雇佣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被挂靠方与第三人,且被挂靠方也因挂靠关系获得了一定的对价,同时挂靠方又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那么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对购销合同对方当事人、雇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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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挂章应该没有法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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