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哈哈镜

已有 716 次阅读2012-6-8 13:02

  民法哈哈镜之一――牧童遥指杏花村的民法分析

  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1.如牧童和酒店无任何关系,诗人仅是“借问”的话,则双方属于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即使牧童指路有误,也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2.如牧童和酒店无任何关系,诗人以纹银一两为对价问路,则属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3.如牧童为杏花村酒家之门童,则指路属于诗人与杏花村酒店用餐合同之附随义务。

  4.如牧童为杏花村酒店竞争对手之员工,诗人慕杏花村之名而来,牧童故意指错道路,则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5.如杏花村酒店为孙二娘所开黑店,谋财害命,则牧童与孙二娘在民法上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刑法上则有共同犯罪之构成。

  6.在上述情况下,如牧童不满十八周岁,则有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之适用,即牧童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哈哈镜之二――月薪1200,能买什么车?

  甲走入一家汽车4S店,问:我月薪一千二百元,能买辆什么车?

  店员回答:我这里有羚羊角象棋一副,刚好一千二百元,卖给你吧,里面有四个车。

  分析1:甲之提问与乙之回答是否属于要约?

  分析2:此车非彼车,重大误解呼?

  分析3:汽车店之店员出售私人物品,与汽车店何种法律关系?代理、代表抑或个人行为?

  分析4:如该象棋为汽车店所有,此一超越经营范围之合同是否无效?

  分析5:在上述第四种情况下,如该象棋买卖成交,后甲发现该象棋欠缺汽车店所保证之品质,该合同效力又将如何?甲有几种救济途径?

  第一问:考察的是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4个:

  1、要约人必须特定。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要受要约约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在本案例中,甲向乙的提问由于缺乏具体的内容和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要约。乙对于甲的回答符合要约构成的条件,构成要约。

  第二问:考察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误解出于表意人

  2、因为该误解导致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3、误解达到重大的程度

  在本案例中,乙是表意人,他的意思表示和内心真意是一致的,没有误解发生,所以并不是重大误解。

  第三问:考察代理(表见代理)、代表(表见代表)

  表现代理或者表现代表都是发生在无权代理或者无权代表的情况下,由于此问中明确该象棋归店员乙个人所有,因此属于有权处分,应当是个人行为。

  第四问:考察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因为虽然出售超越该4S汽车店的经营范围,但是并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所以应当视为有效。

  第五问:违约以及买方救济方式

  合同继续有效。

  甲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请求4S店交付替代物或减少价款。如果品质相差巨大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价款。

  民法哈哈镜之三――外销需包装

  笑话:弟弟和妹妹都到了爱漂亮的年龄,对身上的衣着很讲究。但是妈妈常为妹妹添购新衣,而忽略了弟弟。为此,弟弟很不开心,说妈妈偏心。而妈妈却有她的理由,说:“外销的东西,要特别讲究包装。”。

  民法解读:

  1.人不得成为权利的客体,亦即,以自然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因违法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外销”的对价是为彩礼,如被“退货”(未结婚或离婚),则在一定条件下有彩礼之返还,详见下文法条链接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3.即使女儿出嫁,和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消灭,女儿仍然属于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4.在民法上,儿子或女儿均可送养于他人,此时亲子关系消灭,是为真正的“外销”,弟弟如懂民法,以此点反驳妈妈,也许奏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哈哈镜之四――连长为什么生气?

  笑话:士兵约翰侦查归来报告:前面有座桥可供坦克部队和炮兵部队通过,但不能供步兵通过。 连长怒斥荒唐,约翰解释:桥上坐着好几条大狗呢

  解读:连长之所以生气,是因为,如果桥梁足以承受坦克通过的话,步兵更不在话下,此即“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就曾引用此条规则,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其中之一是“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关于此条,该负责人解释说: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亦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尚且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那么,出租人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但是此一瑕疵程度远远低于无权处分对真正权利人的侵害,故“举重以明轻”,在此种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并得对抗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民法哈哈镜之五――玩具该归谁?

  笑话:一女士中奖得到一个玩具。回到家中,她在墙上贴出告示:“谁最听妈妈的话,从不跟她顶嘴,妈妈让他做什么他就乖乖地做什么,他就能得到这个玩具。”三个孩子异口同声地说:“爸爸能得到。”

  民法解读: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爸爸已经满足了告示中的所有条件,所以无论他是否知情,无论他是否作出意思表示,该女士都因该悬赏广告而负有交付玩具于丈夫的义务。

  PS:悬赏广告之性质有要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之争议,为保护相对人利益计,应定性为单方行为,否则,即使几个孩子做到悬赏所要求的行为,也因欠缺行为能力而不能得到奖赏,同时,如爸爸对此不知情,即使完成特定行为也因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得到奖赏,显然不公平,这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民法哈哈镜之六:桌布多长时间换一次?

  笑话:杰克在餐厅里对服务员咆哮:“你能告诉我,你们餐厅的桌布多长时间换一次吗?”服务员很镇静的说:“对不起,我不清楚,我到这里工作才三个月”

  民法解读:客人到餐厅吃饭和餐厅之间形成以用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合同,及时更换桌布以保持用餐环境卫生属于该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本例中,餐厅更换桌布的义务即属于附随义务中的照顾义务。

  民法哈哈镜之七:小A为什么忘不了她

  笑话: 小A被女友甩了,悲痛欲绝。好朋友安慰他:“算了,你很快就会忘了她的!”

  小A哭道:“不可能的,我买了许多东西给她,都是分期付款……”

  民法解读:

  本案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小A与商家签订向第三人给付的利他合同,由商家直接交付标的物于小A的前女友,但是合同义务由小A来承担;第二种,小A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再将标的物赠与其女友。无论何种情况,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小A都必须履行继续付款的合同义务。

  如果小A拖欠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商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合同解除以后,双方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仍应由小A承担,故小A即使赖账,也不能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义务。

  那么,小A是不是毫无办法呢,也不完全是――

  第一种可能,寄希望于时效届满,援引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商家怠于主张权利直至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则小A可通过主张时效抗辩权而拒绝履行;

  第二种可能,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向其前女友要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PS:爱情这东西,讲情不讲理,小A如果爷们一些,这点东西就别斤斤计较了,省的我还得费尽心思给他想辙,诸君以为如何?

  民法哈哈镜之八:地沟油KO眼镜蛇

  笑话:上班路上不小心踩到一条大眼镜蛇,它转头就咬我一口,只见这条蛇白眼一翻,打个滚,挂了!我鄙夷得看着它:“我吃的是地沟油,喝的是三聚氰胺,你咬我,简直就是找死。”

  民法解读:对于地沟油、三聚氰胺这样反道德无人性的食品,我国立法最近加大了惩戒力度,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法哈哈镜之九:甩货为寻妻

  笑话:一店促销,广告词:老婆跟人跑了,甩货凑找老婆的路费!隔壁店担心自己的货卖不出去,马上打出:路见不平,甩货支援隔壁的!

  民法解读: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构成要约,要约必须内容确定,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必要条款,本广告内容不够确定,故为要约邀请。

  转载自:

http://www.taisui8.cn/news/?2_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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