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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项目管理中的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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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小小 发表于 2008-8-20 0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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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商甚至是次分包商以总包名义采购材料;业主未经总包同意直接付款给分包商、材料商甚至次分包商;分包合同结算方式与总包合同结算方式不一致,等等,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使得总包方因此无辜亏损。分包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后果小则使项目亏损,大则使公司破产,分包合同管理应当引起所有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笔者谨以本文给大家一些操作建议。
  一、分包商的选择
  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司作为分包商,确保分包合同效力,以便通过合同有效地管理分包。
  二、分包合同的签订
  除价格条款外,应当注意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相关附件的对应性。例如,付款方式同比例,质量标准一致性,违约责任的转移承担,等等。鉴于分包工程的特殊性,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付款条件尤其是完工款、结算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上,应当注意区分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常见分包合同约定有“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完工款及结算款等字眼。由于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分包工程还是总包工程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常常为付款条件是否构成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均愿意与总包合同履行同步,这里的“工程”应明确界定为总包工程。
  2.为了更好地管理分包商,应约定在支付进度款前,总包有权要求分包商提供前期工程款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
  3.对于分包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件,应约定分包不得直接联系业主;未征得总包同意,分包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4.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约定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保修期限规定的是最低标准,具体工程部位的保修期限则更多地留给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支付,但具体分包工程保修期限却未作约定,致使有的分包商甚至以保修款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主张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三、分包合同的履行
  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包管理条例外,尚有其他几点注意事项:
  1.分包商履约担保。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分包商,应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一旦出现分包商履约不得力、不到位等违约或侵权情形时,总包方除了有权从工程款中抵扣相应款项外,还有权以分包商事先提供的履约担保抵偿因此发生的债务。
  2.对于分包工程签证,格式宜统一由总包起草,总包在收到分包商的签证单后,签字或盖章时应注明“以业主最终确认为准”,避免总包先予确认而业主却不确认使得总包无辜受损。
  3.在分包商施工不得力,总包自行施工或者委托第三方施工前,应先经催告。只有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总包商给予的宽限期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时,总包才可代为施工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对于分包商已完成施工界面应通过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加以固定,以避免因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发生争议。
  4、结算时,在将分包商编制的结算书作为总包工程结算资料的一部分送交业主审核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分包商与业主的直接接触。如确有必要对分包结算资料不作任何改动直接送交业主,则应要求分包就结算资料声明仅是分包自行编制计算,在未经业主审核且业主审核结果未经总包书面同意前,结算金额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5.指定分包问题。由于实践中,指定分包往往并不听从总包管理,导致总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均无法有效管理,进而致使整体工程进度延误、质量不达标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等等。而总包合同中,业主往往要求总包对总包范围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指定分包工程质量、进度等也应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总包应积极留存实施管理行为的相关记录,对于所实施的管理指令应同时抄送业主和监理。如果业主在总包合同中保留了对指定分包的更换权,在出现分包方严重违约、总包方要求业主更换分包而业主对此却不作任何积极指示时,因此产生的后果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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