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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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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网络 发表于 2007-3-13 13: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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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1997年3月3日,四川B农工商公司要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四川B农工商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四川A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四川A建筑公司中标四川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次日A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某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侯某签订了一份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同日,A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四川B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该农工商公司以工程停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A建筑公司进人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由此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A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A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A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A建筑公司因B农工商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导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B农工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A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并作出判决:(1)四川B农工商公司返还四川A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2)四川A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800元,共计7090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13270元,由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5663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13600元。
  一审判决后,四川B农工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A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B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有关规定,应承担向A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A建筑公司与某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某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A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A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B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A建筑公司在已知B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B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A建筑公司自行承担,B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四川B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四川A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3.驳回四川A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四川A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四川B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评析说法: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依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招标公告性质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才属承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中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在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定施工合同的责任在法理上应归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仅限于赔偿责任,而且赔偿范围仅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通常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据此分析本案,A建筑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为订货合同的违约损失以及资料费、保证金;但A公司未能有效提供订货合同违约损失的证据,其依据的订货合同并不能当然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因此二审法院未能支持该主张;资料费及双倍返还保证金则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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