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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常见问题解析(建筑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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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n 发表于 2007-8-16 14: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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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王钢:原省人防设计科研所所长兼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就职于某审图中心,从事防空地下室建筑与结构专审工作。1962年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筑城专业,先后在军委工程兵(现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省人防设计科研所(现山西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设计工作40多年。其主持设计的大、中型人防工程曾荣获北京军区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三等奖三项、二等奖三项,获国家人防优秀设计三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多年的工程设计和人防工程专审经历,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目前人防工程以及“结建”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特邀其给予了分析和解答。作者依据《防空地下室现行规范GB50038-2005》及《人防标准图集04FJ01-04》、《人防标准图集04FG01-03》等材料,以常见的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为分析主体,结合其实践经验,撰写了这份“解析”材料。希望这份“解析”资料,能为我们今后的人防工程建设有所指导,对建设质量的提高有所帮助。

常见问题规范、标准解析
101:设计说明、做法
1、设计依据不充分。有的设计自行确定工程防护类别或防护等级。
1-1某些工程设计,随意自定乙类6编制设计文件。
1-2某工程设计,自行按6B级提供设计文件。
2、设计说明内容不完整。有的设计未说明防护等级及防护类别;有的未说明平、战使用功能;多数设计对平、战转换不加说明等。

3、人防顶板需要防水,但绝大多数设计在工程做法中,都漏掉了人防顶板防水做法。
1、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依据人防有关规范、标准,还要根据人防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规划及其审核意见,如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


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如下主要内容:
①建设规模②平时与战时用途③防护类别、防护等级④防水等级⑤防火设计及平战转换设计等。
3
规范3.8.3条规定,人防顶板应采用防水砼,重在保证人防工程“整体密闭性能”。
102:平面设计
1、常见一些建设场地同时拟建数个防空地下室,但在这些多个防空地下室之间未留连通口。
2、当上部建筑需要设置变形缝时,防空地下室均不设置变形缝,并在此处的底板、墙体及人防层顶板均为整体浇筑,但有些设计中,人防层内变形缝处未明确标注结构整体连接措施。

3、不少工程将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配电室、弱电室等设在人防层内。
4、有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把上部建筑管道井伸至人防层;有的将人防室外排水管沟与防护区内的排水沟连通。个别工程将电梯集水坑设在防护范围之内。
1、规范3.1.4条规定,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规范4.11.4规定,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上部建筑需要设置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


3、规范3.1.6规定,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4、规范3.1.6-1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103:主体设计
1、个别工程设计,人防层层高不满足净高尺寸要求。

2、个别甲类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而人防顶板的板底高出室外地平面。
3-1、有的设计将扩散室活门设在密闭通道(防毒通道)内
3-2、个别防空地下室设计,在防护单元内变形缝处,设置防护密闭门隔断。
4、常见一些设计在划分抗爆单元时存在以下问题:
4-1、抗爆单元划分超过规定建筑面积。
4-2、上部建筑为十层以上,仍划分抗爆单元。
4-3、上部无地面建筑或为多层建筑,人防层防护单元内也未划分抗爆单元。
1、规范3.2.1规定,防空地下室室内地坪至梁底或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m;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结构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人防车库除外)
2、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
3、规范3.2.8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4、规范3.2.6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抗爆单元建筑面积应≤500㎡;规范3.2.6-2条规定,上部建筑为十层及其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104:出入口
104-1:主要出入口
多数工程设计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室内出入口。
1-1有的自定为乙类防护工程,按规范3.3.2-1条规定,不设室外出入口。
1-2有的场地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而盲目采用规范3.3.2-2规定不设室外出入口。

1-3有的还误将直通室外的室内出入口做为室外出入口。
1、
规范3.3.1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1-1  规范3.3.2-1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乙类工程可不设室外出入口,但乙类防护标准应有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可自行选定。
1-2  规范3.3.2-2条适用条件是:因受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只要场地有条件,就不应按此条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
1-3
规范术语2-1-24规定,通道的出地面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为室外出入口。
104-2: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防护密闭门以外直至室外地面)
1、个别工程设计,室外附壁出入口外通道宽度不满足人防门开启要求。
2、还有的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设计,其外通道有顶盖防护段长度不满足防护长度要求。

3、室外出入口出地面段设计中,有的室内外高差不满足防地表水倒灌要求。
4、室外出入口防倒塌棚架选用标准图不到位。
1、规范3.3.7规定,防护密闭门门前尺寸,应满足图3.3.7要求。
2、规范3.3.103.3.12规定,室外出入口有防护顶盖段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m。对于楼梯式独立室外出入口,可从室外地面计算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M
3、规范3.3.1-4条规定,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4、按标准图集选图应为:
独立式单跑楼梯-04FJ02-P22,独立式双跑楼梯-04FJ02P232425
附壁式单跑楼梯-04FJ02-P20P21,坡道式单车道-04FJ02P26P27
104-3:掩蔽人数与有关尺寸
1、出入口人防门洞宽度不满足掩蔽人员疏散宽度要求。
2、活门选型与掩蔽人数所需通风量不协调,有的设计所选活门额定通风量,不能满足掩蔽人员所需的清洁式通风量;有的工程所选活门型号过大,很不经济。
3、出入口楼梯梯段净宽与人防门洞宽不协调,如出入口楼梯梯段净宽仅为1.05m,而人防门洞宽设计为1.20m,直接影响战时人员疏散。
4、内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选型不协调(洞口宽度不一致),影响人员疏散。
5、共用出入口宽度不满足两个单元共用口处疏散要求。如某工程地下一、二层防空地下室,其共用出入口参照防火疏散按其中一个单元疏散宽度设计,造成设计返工。
1、规范3.3.8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百人不小于0.3m确定。
2、规范5.2.10规定,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抗力级别和清洁通风量等因素确定。
3、规范3.3.8条规定,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4、内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的门洞净宽应取一致。
5、规范3.3.8规定,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百人不小于0.3m计算确定。规范说明及标准图集04FJ02-P8\P9,并解释了共用口的设计原则。
104-4:人防门门前尺寸
1、普遍存在人防门铰页方向尺寸不满足门扇开启要求。

2、层高小于2.40m,不满足人防门安装要求。
3、楼梯梯段、平台及通道宽度不满足人防门开启要求。

4、人防门开启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不一致。
1、规范3.3.7条规定: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204FJ02-P44\P45人防门选用表中标注了门前最小尺寸。
3、规范3.3.7规定了保证人防门开启及安装的最小尺寸,门前楼梯梯段、平台或通道设计均应满足要求。
4、人防门的开启方向应便于人员疏散。
104-5:人防门的设置位置
1、防护密闭门设在直通式坡道内,未采取拐弯或折转措施。

2、外通道侧向的防护密闭门直接设置在通道侧墙上,未嵌入通道墙内或在门洞侧加壁柱保护门扇。
3、室外坡道口封堵影响人防门开启,有的设计,在平时出入口侧设有战时出入口,而防护密闭门的位置距平时出入口封堵位置太近,未留足封堵所需空间形成战时封堵后,人防门无法开关。
4、人防门开启方向错误---个别设计将防护密闭门向内开启。
1、规范3.3.17-1规定,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弯曲或折转轴线)。
2、规范3.3.17-2规定,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应嵌入墙内设置(或加墙垛)使门扇的外表面不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侧向防护密闭门与战时封堵口间应留足封堵厚度及人防门开启尺寸要求。


4、规范3.3.6条规定,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104-6:人防门的设置数量
1、常见一些人防工程中,平时出入口处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既不标注战时封堵,更无其它措施。
2、有的平时出入口只标注战时封堵用一道防护密闭门封堵方式,但未标注防护密闭门型号。
1、规范3.3.6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规定,对6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出入口要满足:防护密闭门+密闭(防毒)通道+密闭门。标准图04FJ02-P38P39—一道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措施,要在封堵口标注防护密闭门型号及相关封堵措施。
104-7:口部内通道
1、防毒通道面积太大,不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2、战时通道尺寸不满足人防门开启和人员停留尺寸要求。

3、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未设密闭门。
1、规范3.3.22-2规定,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规范5.2.6条规定,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换气次数不少于40次。
2、规范3.3.22-3规定,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时,在密闭门开启范围外,应设有人员停留区(人员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要求)。
3、规范3.3.24-2规定,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105平战功能转换
105-1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
1、数个平时使用的出入口战时全部采用予制构件封堵,其数量超过规范规定要求。

2、不少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计采用一道防护密闭门封堵措施,但未在相应位置标注所用防护密闭门型号。
3、只标注“战时封堵未标具体封堵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4、采用予制构件封堵,在选用标准图时,未按封堵洞口尺寸大小选择相应封堵大样。


5、未考虑封堵构件的支承条件,有的横向封堵构件,未留足构件支座宽,有的竖向封堵构件封堵面不在同一平面内。
1、规范3.7.5条规定,对临战时采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2、规范3.7.1条规定,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规范3.7.5条规定,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
4、标准图集04FJ02中有关用予制构件封堵大样,应根据不同洞口尺寸选择相应大样;当洞口尺寸净宽≥3000时,宜选构件竖向封堵方式,即04FJ02-P31P33;当洞口尺寸净宽<3000时,宜选构件横向封堵方式,即04FJ02-P35(甲、乙、丙)
5、封堵构件应予留构件支座≥120,封堵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并满足安装空间要求。
105-2防护隔墙上的平时通行口
1、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用车道口用予制构件封堵,其开洞总宽超过规定长度。
2、误将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的封堵措施,用在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隔墙上。
3、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未留连通口。

4、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防护密闭隔墙上封堵口,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1、规范3.7.3条规定,对于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宜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2、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采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封堵措施可选04FJ02-P42,此种封堵措施仅用于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
3、规范3.2.10条规定,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大样,可选04FJ02-P43
4、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防护密闭墙上用防护密闭门封堵应选04FJ02- P38P39
105-3专供平时使用的通风口及穿墙孔
1、平时专用通风口未设防护竖井。


2、通风口封堵大样选图不准确。
3、不少设计将通风管道穿临空墙或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防护墙,其战时封堵措施错误的选用04FJ02-P31
1、规范3.7.7条规定,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烟口的战时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人防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
2、标准图规定,室内平时通风井封堵应选04FJ03-P33
3、标准图集04FJ03-P31墙上设备孔采用的防护密闭封堵板,仅适用于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平时风管穿临空墙,或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隔墙时,可采用04FJ03-P27
 楼主| qingyun 发表于 2007-8-16 14: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常见问题解析(建筑部分、下)

105-4采光窗井平战转换
1、窗孔尺寸不符合要求。
1)窗孔宽度偏大,上窗口偏高。  
2)窗井有关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1、规范3.7.8条规定,承受动荷载的墙面,其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的1/3,标准图集04FJ03规定上窗口距顶板底面距离≮200-250
予留覆土高度:QDC型至顶板顶面,BGC型≮300(并满足防早期该辐射要求)
标准图集规定,窗洞尺寸为:
1)、高出室外地面时,宽900-1500,高400-600
2)、半埋式、全埋式时,高宽应为900-1500
3)、窗井净宽1200-1500
2、采光窗井封堵措施不到位——选型不当,选图不完整。2、窗井封堵应按标准图集选用大样图:
1)高出室外地平面者(甲类工程不存在)
洞口封堵选04FJ03-P27-钢构件选04FG-P11
防护挡板选04FJ03-P28293004FG03-P121314
窗井,窗口配筋选04FG03-P10
2)半埋式(BGC型)
窗井选04FJ03-P37,盖板选04FJ03-P3904FG03-P26
窗井配筋选04FG03-P151617
3)全埋式(QDC型)
竖向挡板选04FJ03-P343804FG03-P28
横向挡板选04FJ03-P353804FG03-P28
平开挡板选04FJ03-P36424304FG03-P293031
窗井,窗口配筋选04FG03-P2021222425
106风口及水电口
106-1通风口
1、进排风口防倒塌、防堵塞措施不到位

2、通风竖井做法选标准图不到位。
3、滤毒室与进风机室隔墙未按密闭墙设置。
1、规范3.4.1条规定,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规范3.4.2条规定,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沿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规范3.4.5条规定,当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可选04FJ03-P6
2、独立式室外通风竖井构造宜选04FJ03-P1604FG03-P4P5
附壁式墙外通风竖井构造宜选04FJ03-P17P1804FG03-P6
附壁式墙内室外通风竖井构造宜选04FJ03-P19P2004FG03-P6
以上选图均需说明待定尺寸“C
3、规范3.4.9规定,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规范3.3.13规定,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砼密闭墙。
106-2水口
1、主要出入口外通道未设洗消污水集水坑,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未设洗消污水集水坑。
2、简易洗消间,扩散室内等处洗消集水设施不明。



3、污水集水坑容积不够。

4、污水集水坑无建筑大样。
1、规范3.4.10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2、规范3.4.7条规定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规范6.4.5条规定,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滤毒室,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外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3、规范3.4.10条规定,洗消污水集水坑,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4、标准图集中,污水集水坑大样可选04FJ02-P4804FG02-P129
106-3电口
1、防爆波电缆井位置不妥(电缆未直接进入防护区)。

2、防爆波电缆井构造选图不到位。

1、规范3.4.11条规定,防爆波电缆井应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适当位置(土中)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2、防爆波电缆井构造宜选04FJ02-P50并标明甲或乙型、
04FG02-P130(甲型)或P131(乙型)。
106-4消波系统
1、防爆波活门选型不妥(未按掩蔽人数计算)。
2、扩散室内部尺寸不符合最小尺寸要求。
3、活门门前尺寸不满足要求。
4、设在楼梯间的活门与梯段或平台位置不协调。
1、规范5.2.10条规定,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战时清洁式通风量,或者按附录F中表F03-2确定。
2、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附录A01确定,或附录F计算确定。
3、活门门前尺寸可参照04FJ03-P8选用。
4、楼梯梯段或平台不得影响活门开启及安装,活门洞底距梯段或平台不小于500
107辅助房间
107-1厕所
1、厕所远离排风口设置。
2、厕所男女混设且无前室。
1、规范3.5.1条规定,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
2、规范3.5.2条规定,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
107-2防化值班室
1、设置位置不妥。1、规范3.5.6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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