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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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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n 发表于 2007-8-16 1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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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小国瑞士,面积不到4.2万平方公里,人口不过600多万,地处欧洲心脏,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接壤,历来是欧洲的南北交通要冲,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瑞士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成为永久中立国。就是这样一个处于强国包围之中的小国,有几百年没有发生战争,并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免于战祸,根源在于其奉行“总体防御”战略,以强大的武器来确保和平与中立。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体防御”战略的重要内容,瑞士视民防为“不带枪的国防”,高度重视民防建设。冷战中,瑞士为应付华约、北约两大军事集团对峙和配合总体本士防御战略,逐步建立了完备的民防体系。冷战结束后,瑞士根据欧洲新的安全形势,对民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在继续做好预防军事打击的同时,增加了民防对居民的保护功能,明确规定在发生自然或人为灾害时,民防组织应担负救援任务。
一、指导思想
     瑞士民防的指导思想以其中立国地位及武装中立的国家安全战略为基础,分别于20世纪60、70和90年代随国家安全政策的变化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主要内容是:一旦发生战争或受到战争威胁或发生重大灾害,全国民防组织立即动员,及时进行抢救和援助。在必要时,将全国居民转移到地下民防工事内,以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为此,瑞士民防有四大任务:一是采取必要措施,在发生军事冲突的情况下向居民提供保护和救援;二是与其它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技术事故时向居民提供救援;三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文化遗产;四是与抢险救灾部队密切合作,参与境外救援行动。
二、组织指挥体制
      瑞士的民防组织非常严密,其组织指挥体制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各州的民防局向本级政府负责。各市(镇)的民防处对本州和同级政府负责。
     联邦民防总局:为中央民防机构,1998年起由联邦司法警察部划归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领导,负责制定有关民防的编制体制、行政管理、训练、物资、民防工程建设的法规;监督州、市(镇)两级民防组织对联邦民防法的执行情况;负责研究民防战略发展的有关问题。联邦民防总局对各州的民防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协调。总局设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各一人,下辖计划与管理、综合、体制论证、训练、建筑与材料、工程评估、物资、机关协调、总务等9个处。
     州民防局:为州政府一级民防领导机构,归州环境与安全部领导,负责组织落实联邦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制定市(镇)间有关民防合作的实施细则。它下辖3个处:训练处、组织处、技术处。其中训练处下辖3个科:行政科、训练1科和训练2科;组织处下辖4个科:组织科、民防1科、民防2科和物资科:技术处下辖3个科:工程建筑科、设备安装维护科、通信科。
     市(镇)民防处:为市(镇)一级民防基层组织,负责组织落实联邦、州颁布的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领导有关民防的组织、训练、物资和工程建设事务;协调民防机构与其它行政机构的关系;合理调配、使用民防资源。在紧急情况下,该处处长可统一指挥本市(镇)的消防、警察、民防和卫生机构,并可视情启动请求军队帮助的程序。市(镇)民防处下辖参谋、情报、通信、核化防护、居民保护、居民救助、文化遗产保护、快速行动、急救、卫生、后勤、食品与饮用水供应、建筑与物资运输等13个部门。
三、民防立法
     瑞士有关民防的立法层次高、种类全、涵盖广、易操作。涉及民防的法律、法规有15部,可分为4个层次。
    宪法: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第61条规定:有关民防的立法权在联邦;民防的任务是在战时或在发生各种灾害和其它紧急情况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联邦男性公民有义务服民防役;公民在参加民防工作时,受伤、致残、死亡或遭受财产损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获得政府的相应赔偿。
    联邦法律:《联邦民防法》于1994年6月1日通过,1995年1月生效。《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最核心的法律,它是对宪法中关于民防的有关条款最权威的诠释,共11章72条,对瑞士民防的组织机构、实施原则、民防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及民防人员的培训、装备和费用、联邦、州、市(镇)三级政府关于民防的分工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联邦民防建筑法》于1963年10月4日通过,1964年5月25日生效,1995 年1月修订,共21条,它对私人及公共建筑中建设防空掩体的义务、实施方法、政府补贴、平时维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对于违反民防建筑法的行为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工程施工效益标准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监督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人员级别及津贴标准政府令》等4个政府令于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1月生效。《联邦政府关于建筑的政府令》于1978年11月27日通过,1979年1月生效,1995年1月修订。《联邦政府关于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政府令》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1985年1月生效,1995年修订。
    有关部门为实施民防法和政府令制定的法规:联邦司法警察部制定的有《关于民防人员健康状况的医疗鉴定标准》、《关于承包民防工程获得政府补贴的计算方法》、《关于免于服民防役人员的规定》、《关于民防人员个人装具、机关设备配置及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清单》等。联邦民防总局制定的有《关于民防教官资格考试规定》、《关于民防教官学校的规定》等。联邦政府关于民防颁布的政府令和有关部门关于民防的法规,均是围绕贯彻、执行《联邦民防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工程设施建设
   《联邦民防建筑法》和联邦政府关于民防建筑的政府令对各种民防设施的建筑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筑时,首先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设计相应的地下掩体建筑,并自己承担建筑费用。地下民防掩体必须符合防核、化及通风要求,有必要的卫生设施等技术标准,经民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始其他部分建筑的施工。地下掩体未经许可不得挪作他用,若临时作为储藏室等,则必须保证在24小时内可恢复原样。各州和市(镇)民防机构均应按规定负责修建公共地下民防工事,作为本级政府辖区的民防地下指挥所和所需民防装备的储藏所。一旦需要,可从地下指挥所发出警报,所有民防系统人员到这里领取装备和物资。通常情况下,每个市(镇)的地下民防指挥部建在市(镇)政府办公室的下面,另外还根据市(镇)的规模在不同街区建有若干个公共地下民防设施。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像瑞士这样为民众提供了如此充分的应急掩蔽部。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瑞士建成了令世人瞩目的全国民防设施网,目前全国已建成的各种规模的地下掩体可供全部常住人口使用,人均“三防”掩体的面积达5平方米。地下掩体中建有各种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贮存可供全民生存10天以上的物资并按规定期限更新。
五、通信警报系统
     瑞士民防警报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全国防空和民防警报中心设在苏黎世。发出警报的手段包括利用电视和广播电台,启用固定警报系统和机动警报系统。即: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情况,首先中断所有电视和广播的正常节目,专门播发警报,向人民通报在何时何地发生了何种性质和规模的事件,动员民防人员迅速到指定的岗位待命,通过全体人员转入民防工事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启动固定警报系统发出警报。在固定警报系统失灵的情况下启用机动警报系统。在各级民防地下指挥所、消防指挥所和警察局均安装有自动和手动警报启动装置,全国共有4250个固定警报装置,每年都要在固定的时间进行一次测试性启用。民防组织还向所有家庭发放民防手册,其中详细讲解了警报信号的规定方式以及其代表的含义。瑞士还不成文地规定车辆在行驶中应将车内的收音机始终开着。
六、民防组织与训练
     目前,瑞士全国共有民防组织1200个,民防人员30余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瑞士服民防役的基本要求与服兵役的要求大体相同。《联邦民防法》规定,所有身体合格,依法可免除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必须从20岁至52岁服民防役,所有退出兵役的公民转入民防役至52岁。联邦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决定将服民防役的期限延长为17-60岁。女性公民可志愿服民防役。一旦需要,也可动员在瑞士居住的外籍公民参加民防工作。《联邦民防法》明确规定,所有服民防役的人员与服兵役的人员一样要参加初训和定期的复训。联邦负责州、市民防局负责人、民防教官及专业负责人的训练,各州负责本州各级民防人员的训练。训练分为初训和复训。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参加训练或民防救护任务时,拿原工作单位工资(业主可从联邦和州政府得到一定的补偿),免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每天4瑞士法郎的伙食补贴。
     瑞士没有成建制的民防部队。为加大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力度,瑞士从2000年起组建4个抢险救灾团。按照民防动员程序,一旦需要,首先主要依靠民防组织,第一批到达现场的是消除队,随后,民防组织人员分批到达。当地方民防力量或装备无法战胜困难时,地方政府向联邦提出请求军队支援。抢险救灾团作为一支机动的支援力量,根据联邦国防部的指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军队在执行民防任务时,与地方政府是协同关系,向民防组织领受任务,但仍由军队指挥。通常情况下,军队的任务是协助维持治安,以及使用部队的大型装备负责某一方面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民防经费
    瑞士民防建设经费在20世经70年代曾一度达到国家财政总预算的2%以上,以后一直保持在1%以上,直到90年代才降到不足1%以上,除联邦预算拨款外,各州、市(镇)均有民防专项支出,使民防建设的费用得以保障。目前瑞士民防费用采取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政府分摊的办法。联邦政府根据各州财政收入情况,从联邦财政开支给予各州和市(镇)一定补贴,主要用于各州和市(镇)民防机构地下掩体的建筑、设备更新和执行民防救助任务。对各州、市(镇)根据《联邦民防法》修建民防工事和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抢险救灾援助,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助占总费用的30-40%,对根据联邦政府命令组织的民防任务,补助占55-65%:对改进警报、通信设施和民防训练中心的费用,补助占30-70%。此外,联邦民防局每年要为民防训练提供一定资金。各州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完成的联邦规定的民防设施建筑,组织民防工作,更新和补充民防装备和物资,并对市(镇)民防提供补助。市(镇)政府负担联邦和州补助以外的其余费用,依法完成规定的民防任务。普通瑞士公民不缴纳专门的民防税,但需依法自费按标准修建自家地下掩体并保证必要的生存物资储备。瑞士各级政府目前每年用于民防的开支逐步减少,因为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努力,在全国已建成的地下民防工事已足够容纳全国常住人口,各级民防机构也全部拥有必要的地下工事。民防费用主要用于人员的训练,设施和装备的更新、补充以及补助抢险救灾行动。

http://www.sxsrf.gov.cn/zsc/gmmf/2006/031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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