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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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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n 发表于 2007-8-16 14: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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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认为,现代战争已不仅仅是战场上武装部队间的较量,而是对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考验。战争中,敌方为实现其战争目的,将利用空袭等方式对对方的城市、乡村、政府机构、重要的民用设施和居民住宅进行轰炸和攻击,并以造谣和新闻宣传等来削弱对方民众的斗志,制造战争混乱。因此,国家不仅要增强武装部队作战能力,还要提高普通公民的民防意识,成立各种民防机构,加强民防宣传,使国家后方能够保持或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将战争破坏减小到最低程度。
一、组织指挥体制
    印民防体制为中央-邦、直辖区____城镇三级架构。负责民防事务的最高机构为中央内政部。内政部设有民防和家乡卫队署,主管民防事务。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民防政策,协调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之间的民防工作,审查并批准各邦、直辖区的民防计划,就民防事务提供专家建议等。各邦、直辖区政府设民防事务局和协调委员会。民防事务局负责制定本邦、直辖区的民防计划,协调各邦部门间涉及民防事务的工作。协调委员会由邦、直辖区的各个部门、重要民间机构和工业组织派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就有关问题向邦、直辖区政府建议。各城镇设民防事务官,由城镇的行政长官兼任,其任务是就民防工作与下属机构和军队进行联络,具体组织并实施各项民防工作。除政府行政机构外,各地还成立有可遂行治安与民防事务的各种民兵组织,如国民者步枪队、国民学兵团、民防自愿队、家乡卫队、乡村自卫队、妇女自愿兵团、自愿服务兵团、自愿运输兵团等。
二、民防立法
     1962年,印度政府颁布《印度国防法》,第一次就民防事务进行了专门立法。1968年,印政府颁布《民防法》取代《印度国防法》,同时颁布《民防规章》和《民防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民防立法。《民防法》分4章20条,内容包括民防的定义,民防机构的设置,民防组织的构成、人员任免、各级人员职能、奖罚,政府制定民防法规、条例的权力等等。在该法案第二章“中央政府制定民防法规的权力”中,规定政府为了民防安全,可以征用一切交通工具、库存食品和物资,实行灯火和交通管制,限制各种行动等等。该章为《民防法》的核心内容,赋予政府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通过立法做任何民防工作有利的事情。《民防规章》和《民防条例》是对《民防法》的补充和解释,制定有具体的条例和操作措施。
三、教育与训练
     印政府认为,为达到民防工作的既定目的,要将民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平时,中央内政部不定期印制各种民防书籍和宣传手册,由各邦、直辖区政府将其内容译成当地语言进行教育。战时,则运用全国的舆论,特别是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向公民介绍民防和各种应对措施。印政府设有专门的民防训练机构。纳戈普尔中央紧急援救学院为最高民防教育机构,负责培养民防事务干部和高级教官。各邦、直辖区内也设有专门训练机构,训练民防自愿队和家乡卫队骨干成员。这些骨干受训后回到基层,向普通民从传授有关民防知识。各级民防机构还不定期举行民防训练和演练,受训对象不仅包括民防组织成员,还包括普通公民。训练主要内容为基础军事训练、民防救助知识和战时模拟训练等。
四、通信警报系统
     目前,印民防没有专设的通信系统,而使用民防通信设施。战时根据需要,可架设专线或其他通信设备。印在一些被认为易受敌人攻击的城镇中设有空袭警报系统。当军方雷达发现敌人空袭飞机后,立即通知当地的民防控制中心,由民防控制中心指派专人以鸣笛方式向民众发出空袭警报。空袭结束后,再以鸣笛方式通知民众离开掩体,恢复正常生活。印有关法律规定,空袭警报汽笛的声音为起伏尖锐调,每次鸣5秒钟,间歇3秒钟后再鸣,共持续2分钟。结束警报汽笛声音没有起伏,为平缓尖锐调,鸣放时间也为2分钟。
五、防空作战
     印防空作战主要依靠军队,实行以空军为主,陆、海军协同的防空作战体制。防空部队主要由作战飞机、地空导弹和高炮部队组成,其中作战飞机和地空导弹部队隶属空军,高炮部队和便携式防空导弹分队隶属陆军,海军则负责其所辖港口和舰艇的防空作战任务。印全国分为5个防空区,分别由空军的5个军区管辖。“防空控制中心”为各区的常设防空机构。各防空区又分为若干防空片,各防空片设“防空指挥中心”,该中心为空军的基本防空作战单位,也为陆军联合防空指挥部,辖有预警和战斗部队,是防空系统的核心。印实行重点防空与一般防空相结合的方针,对首都、孟买工业区和其他重要工业城市实行重点防守,在其周围部署作战飞机、地空导弹和高炮部队。在预警方面,印度目前采取的是“地面综合防空系统”。该系统地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是采取远近结合、高低结合的预警体制,由中、低空雷达群、高空警戒雷达和混合雷达群组成。

http://www.sxsrf.gov.cn/zsc/gmmf/2006/031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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