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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若干不规范竞争行为

工程问答 工程问答 583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08-08-19

  建筑市场有五大特点:
  一、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二、在国民经济当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三、快速发展;
  四、充分的市场竞争;
  五、高就业率。
  在这五大特点中,充分的市场竞争应一分为二地客观分析和认识。一方面它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也亟待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目前建筑市场中一些现象的出现有其特有的必然性,但其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我们细致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其中两个比较普遍且具代表性的现象:一是低价中标问题,二是挂靠问题。
  黑格尔曾讲过,事物存在即合理,必有其合理的内涵。所以我们需要客观、理性地分析低价中标和挂靠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施工低价中标应加以限制
  首先应清楚,什么是低价中标?低价中标在国际建筑市场招标中已存在多年,它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为基本前提,通过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使设计施工方案更为合理、更为优化,进而有效降低工程成本而形成的合理低价。而绝对不是违背客观规律,不能确保最低成本的低价。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通过设计方案优化,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造价,从而达到的低价中标,有其充分合理的客观性、可行性。但这一名词被引入国内建筑市场后已经悄然发生了质的变化,甚至受到一些人士的吹捧。国内的建设项目通常是由业主先通过设计招标确定一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再通过施工招标选择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这样人为地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再分别按照“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变成了施工低价中标,这是对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基本前提的颠覆。
  这样的“施工低价中标”会引起以下几种情况的产生:
  第一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为了有效避免腐败必须进行公开规范的招投标,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和有效的。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对于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作为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来说,必须要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切入点加强管理,即所有建筑都不得造成公共危险、损害公众利益,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至于选择哪家承包商,不管与其是长期的合作伙伴还是战略伙伴,甚至是某种产权关系单位等等,是否都要按照现在招投标模式进行管理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若从本质上剥夺了投资商和开发商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利,其必须会使一部分投资商和开发商强烈反对,于是就会迫使其千方百计地去规避现有招投标管理模式。其规避办法也层出不穷,如与长期或临时合作伙伴串通,拟报最低价确保中标,以后再由甲乙双方重新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这种情况已经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开发商与有经验且合作多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之间会出现此种情况。
  第二种:基于上面分析,一些施工承包商不知这种所谓的“游戏规则”,可能会懵懵懂懂跟进,也报最低价,结果却中标了。实际上这个价格根本就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根本就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如果遇到不良开发商。你愿意低价中标,我就给你,干不出来跟我没关系,反正你的保证金在我手中,打官司就打好了,都是你垫资的钱。这就是不良开发开商引进了一个懵懵懂懂的承包商,这就会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无法消除的不稳定隐患。如:工程扯皮、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严重亏损以及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种:开发商本身可能不是非常专业和富有经验,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也不是非常了解,脱离工程成本一味地追求低价格,采用“低价中标”结果招到一个不良承包商。承包商先是低价中标,然后千方百计地找合同缺陷,不断地追加工程费用,有的结算价格甚至超过正常的工程造价。如某案例,一海归学者回国创业,打算建设一食品项目,一家颇有良好声誉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报出比较合理的低价,在正常报价的其他几家招标单位中尚属合理低价,理应中标。可是另一家当地的小建筑公司承诺在此基础上降低30%.结果,可想而知,投资者上当了。时至今日,该工程还在官司中挣扎,投资者已付出比原计划工程款更多的投资,工程竣工还是遥遥无期。这样,开发商事与愿违,无端地增加了成本,工厂至今无法投产,后悔不迭。这就是欠管理经验的开发商遭遇不良施工承包商的后果。
  以上情况只是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其中的第一种情况我们姑且称之为良性的“低价”中标,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合同正常履行,这就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后两种情况,当事人利用了“低价中标”的幌子,人为地造成一些纠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隐患,工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纠纷层出不穷。这从合情、合理、合法三个层来分析,都是不适宜的。
  以上分析了“什么是低价中标”、“为什么会出现低价中标”问题,通过分析“低价中标”的现象,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和由谁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和吸纳国际上比较先进、规范、合理的管理理念,并把它融入到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中去,建立、健全能充分防范经济领域潜在风险的约束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政策引导,同时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面,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公布一个相对较为客观、合理的工程成本指导价,供建筑市场开发商和承包商参考。并在项目招投标前约定,一旦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指导价,即提示双方可能会是“恶意竞争的不合理低价”;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来源的不同,放宽对多元投资主体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某些硬性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仅从工程本身质量安全及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方面加以监管,引导其进入招投标市场。目前,有些省市已经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效果还是不错的!再一方面,应抓紧修改《建筑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政策措施层面加大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推广力度,鼓励、培育一批具有备设计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规范地运作模式,鼓励优化设计与技术创新,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其次,作为开发商和承包商应该理性分析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它不同于简单的经济贸易形式。因为参与其中的主体繁多,带动和影响其他产业较多,且过程复杂,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包括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应当引导建筑市场主体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一切按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地开展经营活动。开发商要注重建设工程的长效性,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承包商;承包商应通过强化企业管理、内部挖潜,向管理要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样,使建筑市场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达到双赢。
  作者:王铁宏 李伟民 郑永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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