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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 关于约束边缘构件的疑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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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9-5-18 22: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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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凝土规范11.7.14条明确指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当墙肢底截面轴压比大于表 11.7.14的规定时,其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墙肢应按本规范11.7.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当小于表11.7.14条的规定时,宜按本规范11.7.16条的规定设置构造边缘构件。”就是说只要轴压比小于规定数值,也可以在底部加强部位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但是在高规7.2.15条却这样表述“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这不就矛盾了吗?

问题 提出者---fwg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9-5-18 22: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zhaojvn2008  

混凝土规范是统领性规范,是说的一般情况,同时“宜”是指只要条件满足就要去做,高规是混凝土规范所指内容的一个方面,这样提出是强调在高层设计时必须这样是一种提高性要求(仅对于高层设计),和混凝土规范的规定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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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9-5-18 2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官  
按技术标准的等级来说,高规比国标规定的严是没问题的。不过2001-2002新规范、新规程中确实有些地方是自相矛盾的,仅就楼主所提的问题大家就可以对比一下国标混凝土规范、国标抗震规范和行标高层混凝土规程,三者用词也有差别。一般地,如果地方上没有可执行的标准,就按国标执行,而高层建筑按高规执行,也就是说底部加强部位的边缘构件,不论墙肢轴压比是否小于一定数值,均设计为约束边缘构件。但某些地区例如北京,由首都规划委员会批准执行的北京地区的建筑设计细则中,规定可以按抗规执行本条,那么在北京地区就可以通过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来控制轴压比,进而避免设计约束边缘构件,可以节约大量钢筋。其实从道理上讲,抗规的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强制一切高层底部都必须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是不合理的,这与结构布置有密切关系。例如墙面积比率高,那么墙就可以设计的厚度小一些,轴压比仍旧很小,稳定性通过验算也很容易,而不必追求多少分之一。墙面积比率低的时候,轴压比可能相对较高,就需要加强处理。当然,对结构重要部位,我们在设计过程中,仍加强处理,例如对转角窗两边墙肢端部暗柱,边榀可能受扭较大的小墙肢等等,一般设计为通高的约束边缘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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