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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公示公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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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2006 发表于 2007-8-10 15: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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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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