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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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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新手 发表于 2008-8-14 22: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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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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