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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 浅谈商住楼消防设计

技术分享 技术分享 1514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07-06-19

摘要:依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商住楼消防设计提出个人意见
关键词:商住楼 消防设计

一.前言

近几年来商住楼如雨后春笋挤满城市的大街小巷。由于规范对此类建筑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设计人员也就凭感觉了,审核人员更是无依据可依。一旦发生火灾也就是存在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难、扑救难度大,往往酿成大灾。这样的案例是数不胜数了。因此合理的对商住楼进行设计对于避免群死群伤,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对商住楼消防设计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起探讨:

二、设计要求

1、商住楼的界定:
1.1、高层商住楼
《高规》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的层数可以为若干层,一般为高层建筑的裙楼,总高度不应大于24米。
一、二类高建的区分:按《高规》3.0.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米2的商住楼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综合楼、商业楼为一类高建。规范中没有明确是商业部分每层建筑面积还是包括住宅部分,给设计、审核、施工带来疑惑。住宅部分面积每层要达到1500米2在一般工程中均少见,是不是都按二类高建确定?按确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按建筑中最大危险等级确定的原则确定,只要是商业营业厅最大层面积大于1000米2或1500米2 的按一类高建确定是可行的。同时也建议在《高规》中明确。

1.2、多层商住楼

因底部设置商业网点或商业营业厅的多层住宅楼没有名词,在此为了便于统一,将多层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也称为多层商住楼。(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商业用房。)

1.3、综合楼

《高规》2.0.7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按规范规定主体是住宅,底部公共部分为商场、银行、餐厅、娱乐场所等应该按综合楼确定。现在对于底部的商业部分多为招租或买断,在建设初期许多业主一般不知道销售后做啥用,也不知道会如何购买。于是在设计图中就想当然的随便画画得了。象这样其实是给以后带来难以消除的隐患。对于以后可能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应按综合楼要求设计。如果只有商业营业厅可以按商住楼要求审核,但是商业营业厅设计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时应该考虑其可变性。

回答|共 1 个

cnword

cnword 发表于 2007-6-19 16: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2、结构设计:

由于以前的商住楼一般都是商场部分采用框架结构,住宅部分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商住楼比较普遍)这种很不牢固的一种结构形式,造成在两者接合部位比较脆弱。商业部分上部楼板一般采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板的耐火极限是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1.5- 1.0小时要求的。一旦商业部分发生火灾对结构破坏较大,容易造成建筑倒塌。象11.3火灾坍塌事故的商住楼住宅部分就是砖混结构。但是随着现代建筑结构飞速发展,高层商住楼均应采用框架结构或者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于多层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商住楼住宅部分与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00小时的现浇楼板分隔。
3、防火分区设计:
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应严格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要求设置。为了有效防止商业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到住宅部分。除了用混凝土现浇楼板分隔外。在商业营业厅或综合楼的商业部分开口部位上方设置宽度为0.6米的防火挑檐,以防止底部发生火灾后向住宅部分蔓延。
4、安全疏散设计:
4.1、商业部分安全疏散设计要求:在建设初期,许多业主一般不知道销售后做啥用,也不知道会如何购买。于是在设计图中就想当然的随便画画得了。根据对以投入使用的建筑调查发现基本在使用中都没有按最初设计是的使用。象这样其实是给以后带来难以消除的隐患。所以在设计时应考虑以后设计的变更。
4.2、对于商场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不少商住楼只有两、三层是商业营业厅,按商业面积划是一类高建应设置防烟楼梯间。设置何种疏散楼梯间是按疏散距离和疏散人员数量确定的。对于只有两、三层楼的部分设置封闭楼梯间应可以满足疏散的要求。在实际中可以考虑。因底部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楼按人员疏散模型功能越多人员疏散难度就越大,所以对于综合楼仍应按规范要求设计。
4.3、住宅部分安全疏散设计:对于住宅部分是单元式的按《高规》第6.1.1条要求在第十层起应设置连同阳台或凹廊且楼梯应直通屋顶。也就是说只要超过十层了在第十层起应设置连同阳台或凹廊且楼梯应直通屋顶。可是在实际中屋顶一般是越层且现在一般是坡屋顶,楼梯间通到屋顶也难以通到另一个楼梯间。楼梯间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在设计上倒是好设。可是谁也不同意凹廊在自己的窗口经过的,没有现实意义。按《高规》第6.1.1.1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米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以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其实只要可以让单元式每个单元按一个独立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可以按此条执行的。如何让它成为独立的分区我认为在两单元间设置美观的突出外墙宽度为0.4米外挑防火挡墙。如果两单元间相邻房间窗户相隔有4米且其隔墙是防火墙倒可以不设置了。
5、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5.1、按《高规》第7.6.2 条要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6.3条: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实际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员将商业营业厅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小间(在商业部分有两层的为多),认为不属于商业营业厅而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可是在实际中最后又全部打通为大空间的,如果建筑没有设置消防水池和水泵房对以后在设置带来很大难度。所以对于最大层商业总营业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先将水池、水泵、主供水管设置好,末端按最终平面确定布置。商业营业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按规范属于一类高建,因此不管你分隔成多大。况且商业营业厅的最终如何设置还要待以后根据以后购楼者或租用人的需要确定,要购置商业营业厅的业主每人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没有可行意义。
5.2、对于多层商住楼最大层营业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也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在2003年《建规》修定版中也将原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置的标准有3000平方米减到1500平方米。
5.3、对于设置在高层商住楼或多层商住楼建筑中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经销店或仓库等场所应设置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可以从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中取水,对于设置有消火栓水泵的可以共用水泵,没有设置的如压力不够可以在管道上设置加压泵加压。
5.4、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开始动作是为1-3个喷头动作,在设计中应设置有动作后防止超压的设施。尤其是在住宅部分楼梯间前室设置有喷头的,动作喷头一般也就前室中的2个喷头。然儿系统设计水泵供水水量为21-28l/s,可开启喷头数只有几个。按每个喷头喷水量1.l/s计算总喷出水量也只有几升,造成管道压力上升破坏系统。所以在系统中设计安全阀是必要的。
6、室内消火栓给水设计:
如对于分隔成小单元的商业营业部分室内消火栓一般设置在某一个单元中,其他的就没有设置。要想利用它灭火怕是难了。应此建议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公共区。对于面积较大的单元可以设置消防卷盘以解决室内消火栓给水设计问题。
7、排烟设计: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应考虑排烟设计。在条件有限的地方可以尽量利用自然排烟。

三、结束语

由于商住楼在使用中的不确定性,在火灾现象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要求不够明确。因此应对此类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征为出发点,实施科学的消防设计。本文商住楼消防设计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多专家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进行研究。让此类建筑消防设计更合理、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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