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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

 

工程问答 工程问答 650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11-12-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
    一、对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规划、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审批手续齐全。
    2.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行为。
    3.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中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4.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7.按合同规定,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8.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3.按规定应设现场设计代表的工程,设现场设计代表;
    4.有书面设计交底、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
    5.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6、及时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7.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调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他现场监理人员的调整,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对应当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的,必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
5.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经二次复试才能使用,施工单位未经二次复试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7.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结论真实、准确;
     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9.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10 .监理单位对严重违反技术和质量标准、规范的行为以及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到位,并与投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施工现场配备能具体指导施工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施工所依据的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图集。
5.按工序等不同层次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时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6.自觉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7.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
    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已经被证明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对现场存放的待定材料、构配件,应具有完整的进场验收手续。
    9.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10.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2.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按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4.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5.技术资料的收集、事理情况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一)对地基及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
    1.一般要求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基的质量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地基基底土的情况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要求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地基承载力和桩基完整性的检测工作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好监督
记录。
    (2)建筑地基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勘察单位还应参加有关地基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对地基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实施监督,并应能准确地判断
地基验收的结论是否真实、完整。
    (3)地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监督机构应建立法定检测单位的名册,并对参加检测的单位审查其资质和检测人员的
资格。
    2.天然地基的验收
    (1)对未经处理的天然地基,基槽、基坑开挖后,应由施工单位在基底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简称钎探),并填写钎探报告。
    (2)基坑(槽)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记录;
    ①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示意图;
    ②基坑的土质和地下水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的评估记录;
    ⑦钎探报告,对基坑底面下有无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地下埋设物及其他变异的判断记录;
    ④对深基础,检查基坑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是否有不利的影响的记录。
    (3)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天然地基,应做承载力试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3点。
    (4)人工处理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填土压实干密度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
    ①回填素土、灰土的干密度试验,采用环刀法取样时,每20—50m3取一组,且不少于1组;
    ②回填砂、级配砂石,采用灌砂法取样,取样数量参见回填土的要求。
(5)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当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基本值的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加倍抽样检测。
    (二)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
    1.概述
    对基础和主体结构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对结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查。
    (2)对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3)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抽查。
    (4)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2.对结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抽查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种材料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时,需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
    (1)对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外观、尺寸、性状、数量等进行检查。
    (2)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复试资料。
    (3)检查材料和预制构件的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材料、构件的现场存放保管。
    5.对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核查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是核查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重点应核查与工程结构直接有关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2)施工试验资料。
    (3)见证试验资料。
    (4)检验批、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监督核查的方法是:
    (1)核查主要资料是否齐全。
    (2)核查资料的内容、数据和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3)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核查见证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5)将资料与监督测试的结果对照,验证其准确性。
    4.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施工方法进行监督抽查
    为确保结构工程质量,主要施工方法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的现场监督抽查
    现场监督抽查方法,其主要内容是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对工程结构进行现场抽样测试。变“凭经验判断”为“用数据说话”。必须具体规定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仪器设备、抽样率、测试结果评价。
    为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明确质量责任,监督人员将现场抽样测试结果作监督记录,并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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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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