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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设计] 集中供热制冷 尴尬背后凸现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技术分享 技术分享 607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0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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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集中制冷供热,这一“大锅饭”的方式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美丽的幻想,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的种种矛盾却让人陷入了一个又一个“集中困局”。从根本来看,在先天设计、后天维护以及收费制度等方面,集中式供应容易产生众多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集中制冷供热,从其运作的本意来说还是会有着不少“动人之处”,用“看上去很美”这句话来形容可能并不过分。从住宅小区的集中式供应的初衷来看,节能、省钱、方便无疑是其最主要的三个方面,但在实际的运作中我们发现,由于受到多重矛盾的困扰,集中供应并没有想像中的那样“美丽”。其实这些问题在实行“集中供暖”的我国北方早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关专家认为,矛盾背后隐藏的是“集中供暖”体制的种种弊端。同样的道理,在当前不少住宅小区集中制冷供热尴尬现象的背后,其实也凸现出许多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制冷供热能不能达标
  集中制冷供热供应的产品能不能达标,换句话说就是制造的冷气够不够冷,提供的热水够不够热,而其中热水的温度就是一个颇为敏感的热点问题。有不少业主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水管里流出的是“温吞水”,其热度根本达不到要求,而开发商在合同中并不会把热水的温度等标准写进去。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生敏认为,集中式供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质量和性能方面,比如供暖、供热、净水质量标准方面的纠纷,业主与经营单位因为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容易产生矛盾。其实对于集中制冷供热国家还是有标准的,比如热水较早的标准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这是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而后又进行了修订,现在采用的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2),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对于集中供应的热水温度标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有了这样的标准就要遵照执行,如果制冷供热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其实就是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但在现实中这样的问题却是经常可能会出现。
  先天设计不规范留隐患
  集中制冷供热往往会成为不少楼盘的一个卖点,但在不少城市中,由于不少开发商虽然有建设楼盘的经验,但对于集中制冷供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却了解并不多,这容易造成先天设计的不规范,从而对日后的日常运行带来影响。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姜文源对记者说:“比如集中供应热水,首先要看集中供应热水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这对热水供应的影响是不小的。前一阵上海就有一个工程,集中供应的热水是忽冷忽热的,后来我们去调查后发现,热水系统的设计存在问题,比如说水泵的选型就不是越大越好,关键是要合适,不然就会出问题。还有就是管材的使用和铺设也非常有讲究,一些没有经验的工程师往往对此重视不够,造成部分配水点水温不稳和黄水等现象。热水系统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是在不断循环的,这样才可以保证整个系统的热水温度,如果循环系统设计得不好也会影响到供应质量,如开始放热水时冷水流出的时间过长,而国外对此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总而言之集中供应热水是非常复杂的,它涉及到标准、安全等方方面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记者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2)中发现,对于集中供应热水其实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所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均应设热水回水管道,强调采用机械循环,并特别提出“居住小区集中热水供应的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条文”。
  日常维修资金难以落实
  集中制冷供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所以日常的维护是相当重要的,尤其当这个系统出了故障的时候,立即维修恢复正常运作就是头等大事。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会发生维修费用无法落实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认为维修费用不在他们的责任范围之内,由此也常常会引发矛盾而耽误了维护的时间,从而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有一个小区的案例可以说是颇为典型,这个楼盘按合同规定是24小时集中供应热水并且规定业主不能私自安装热水器,而当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却立刻引发了矛盾,连续几天的停水使得居民只能用冷水洗澡,但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热水中断是因为热水系统中的一个热交换器坏了,而更换需要90万元。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启动,维修基金也无法启用,所以无法维修,但肯定要有资金才能修。这种维修资金无法落实的情况,往往会成为困扰集中供应系统正常运行的一大隐患。
  对此刘生敏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由此可见,集中供暖、供热单位收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消费费用中应该包括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供热的单位应该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则需要根据设施设备的产权性质来确定。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等设施设备一般属于经营单位所有,并由经营单位或者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所以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也应该由相关单位承担。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设施设备的经营单位在收回投资成本和回报后是可能终止提供服务的,所以业主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应该对上述由专门单位经营的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营期限,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及更新改造费用分摊作出约定。从根本上讲,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系统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谁承担主要根据经营单位收取的消费费用中是否包括了这些费用,有关经营单位在收费标准的测算中,应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应该包括上述维修养护费用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用。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企业经营集中供暖、供热、净水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作出规定,以减少业主和经营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
  收费标准影响实施效果
  集中制冷供热的单价究竟如何来制定,这也是众多此类小区矛盾的焦点。从本质上来看,水费、电费都有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规定,但是集中供暖、供热、净水在一些地方比如上海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也造成了最终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了算的情况,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就像目前的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上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比如每天早上水温不足时,系统会自动启动电加热,而实际上用户此时对热水需求不大,完全可以等到太阳出来以后用太阳能来加热,目前的系统还没这么“聪明”,因此加大了电能的消耗。此外,部分系统管线设计不合理,导致没用热水时水表有时也会空转,加大了收费问题上的矛盾。
  我们时常能看到这样的景象,一方面不少业主觉得制冷供热的单价已经不低,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却仍然还是亏损连连难以为继,其中的原因可以说颇令人深思。比如从制冷的角度来说,按规定应根据建筑物冷负荷及冷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和GBJ26的要求,确定采用集中式、半集中式或分散式空调系统。可以这样认为,比如有些住宅小区并不一定适合集中制冷供热,或者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采用集中系统,就反而会出现耗能高最终供应成本高的情况。单价高并且性能不稳,业主们就会“用脚投票”,弃之不用而自行安装空调和热水器,从而造成了不少小区“一区两制”的局面。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了,用的人少了无疑会推高单价,这样更多的业主会选择“自行解决”,到最后,这些小区只能完成由“集中”到“分户”的倒退,原来的集中系统就成了一件劳民伤财的事,但要知道其建设的费用早已经都摊在了购房的房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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