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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计] 浅析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局限性

技术分享 技术分享 1425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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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设计只有通过从编制到实施的连续动态过程,才能达到控制城市形态的目的;从成果编制和有效控制两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研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可行性设想。
  城市设计作为一种跨学科的城市形态研究方法,目前已成为国内许多大城市控制、引导城市空间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城市新的发展中心区域、城市重要景观地带的城市设计工作,既有城市发展战略层面上的概念性设计,也有针对某一街区或节点的局部景观设计,不仅类型繁多,而且各种设计成果在研究内容和深度上都有长足进步。然而,在当前城市设计普及的热潮下,随着研究实践的深入和城市功能的日益复杂化,以前许多被忽略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制约我国城市设计研究进一步深化、降低城市设计实效性的主要原因。
  1、城市设计成果缺乏深入的调研基础和客观目标
  城市设计成果虽然最终涉及城市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环境的控制,但却是一系列政策管理、经济转型、土地开发等城市社会要素的综合反映,并与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其核心是保持和创造城市自身的特色和活力;然而,在当前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城市建设与更新过程中,急功近利的开发行为已造成了许多城市原有文化和地域特征的丧失,反映到城市设计领域,就是在重视城市建筑形体、景观等表象性研究的同时,忽略了对城市内在经济、人文因素的深层次研究;有的城市设计方案过于强调建筑造型对城市景观和空间的表现作用,在城市公共空间塑造上追求不切实际的所谓“宏大”效果,缺乏对方案长期实施的构想和方法,其设计内容已明显偏离了城市设计自身的特点和目标,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1城市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缺乏深度和广度
  城市设计作为一门随现代城市发展而产生的新兴学科,涉及城市规划、建筑学、地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城市经济、政策管理等多个领域,具有明显的以实证研究为核心的学科特点,与我国长期沿用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方式与研究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基础资料的收集方法和分析运用上,需要大量现场性的调研工作。目前国内许多城市设计缺乏深入细致的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是导致许多城市设计成果徒有“量”却缺乏“质”的内容的主要原因,也是许多城市设计不得不偏重于形体设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针对城市旧城更新的城市设计,除了从城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料和宏观的经济信息外,通过对场地的实地踏勘和长期跟踪观察来收集相关数据尤为重要,尤其是涉及交通、景观、城市意象、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状况、旧建筑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内容,不实地就近观察很难得出准确的结论;然而,目前许多城市设计任务要求时间短,工作量大,为了保证设计进度而忽略或减少前期准备工作内容就成了一个不得已的选择。特别是在设计所在地没有常驻机构的外来设计单位,一般都缺乏对设计对象城市长期的资料积累和直观感受,在设计前期阶段有限的现场踏堪时间里,外来设计单位很难再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去进行基础性的调查,从而导致其对设计地域的社会、人文地理、城市经济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深刻的分析研究,在设计时间较短的压力下,为了赢得投标,照搬国内外的现成模式再冠以一个动听的口号,成为一些设计单位的常用手法;由于没有充分了解设计对象城市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设计依据,设计方案往往比较生硬,与城市原有的生成形态和文化背景产生较大偏差,由此造成许多城市设计成果徒有美好的设想,却缺乏实施的坚实基础。这种不求实效、一味追求奇特视觉效果的设计方法,将使城市设计逐步失去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须对此保持警惕。同时,城市设计成果是一个动态的修正过程而非终极的形象界定,带有很强的研究性质,许多具体的设计成果在经历时间的检验后将会不断得到修正和补充,这就需要参与城市设计的各相关单位随时了解城市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因此,建立一个长效、准确的现场信息收集与反馈体系,既是城市设计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城市设计成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
  1.2城市设计成果编制缺乏严密论证的现实目标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设计的研究方法、设计原则乃至实施细则都借鉴于西方的城市建设实践,西方的城市设计成果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远比国内的相关研究丰富;但由于国情的不同以及国内不同地区在经济、文化上的巨大差异,许多西方的先进理论乃至成功经验是否真正适用于国内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仍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验证、不断总结和谨慎借鉴的问题,若盲目照搬,并不能有效发挥城市设计的引导性作用。
  当前,在国内城市设计领域存在一种追求所谓“国际影响”和“先进设计思路”的风气,许多城市在对城市重要地段进行城市设计竞赛招标时,倾向于邀请知名的境外设计机构;但许多境外设计机构在对当地城市原有的肌理、文脉和地域特征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往往将中国城市作为其新的设计理念的试验场,城市设计方案较少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在方案中标后,既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去跟踪城市设计实施的全过程,也很难了解到自身方案存在的不足而进行针对性的修改,等到后续的国内设计单位接手具体的工作时,许多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对原有设计作重大调整,要么根据实际情况重头再来,由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力和时间浪费。
  与此同时,在一些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城市设计已沦为地方行政部门争夺城市资源、表现政绩的一种新手段,因此常出现行政意志扭曲城市设计基本原则的现象,从而造成城市设计成果缺乏从整个城市未来发展角度出发的前瞻性,缺乏对城市存在问题和所面临挑战的清醒认识,也缺乏长期实施设计成果所需的愿望、手段和长效反馈机制。一些所谓城市标志性中心的设计,实际上是地方行政与管理部门求大、求新、求轰动效应的心态在设计中的反应,并未仔细考虑未来实施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同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相当程度上脱离了当地城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求。当城市形态的意义在行政意志和商业消费文化的影响下逐渐沦落为一种视觉化的广告符号时,它必然会脱离和违反城市本身所特有的发展模式和形态生成机制,成为一种完全主观判断下的形式化游戏,这就助长了纯粹追求视觉效果的城市设计方法及其包装手段的盛行。例如,当前许多城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特别喜欢强调CBD的概念。但实际上CBD并不是一个可以预设的目标,而是城市经济和市场发展一个自然的选择和形成过程;以CBD为目标的城市设计不仅容易脱离实际,而且很可能为城市今后的发展带来盲目性和巨大的开发浪费,在当前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城市建设背景下,片面强调超高层建筑在城市整体形态中的标志性作用,往往缺乏市场需求的可靠依据,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极易动摇城市设计成果的核心目标。
  有鉴于此,为了平衡好城市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发展关系,应参照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将城市设计流程明确区分为概念性的总体城市设计和实施性的控制性城市设计两个阶段,并对不同阶段的设计单位邀集范围、成果深度作出明确规定;概念性城市设计以整体性的城市形态建构为目标,可通过广泛的国内外方案征集获取更多有参考价值的设计理念,对参与的设计机构可不作限制;概念性城市设计成果在经过充分论证和综合各方面意见之后,可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导引性附件,用以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性的城市设计以具体地域的城市形态控制为目标,应以熟悉当地情况的设计单位为主导,并设置长期性的常驻机构和建立与城市设计成果实施配套的研究、反馈机制,以保证对应城市规划的修编周期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设计成果作周期性的调整。
  2、缺乏对长期有效的城市设计控制手段的研究与实践
  城市设计这一新的城市形态控制手段的出现,不仅需要在研究方法上转变观念,而且需要在管理策略、机构设置、监督体制、人才培养等方面突破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建设过程中,真正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到整个城市管理控制体系中并发挥作用的实例还不多,因此,针对城市设计控制手段的研究和实践仍处于一个探索的过程中。
  2.1建构新的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
  城市是各种利益的集合体,城市的发展必须要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使城市居民、行政管理部门、开发企业都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受益。如果城市设计的决策与实施过程是非透明的,没有各方利益代表的共同参与,必然带来很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建构一个公正的、具有普遍适应性、得到绝大部分利益群体支持的城市形态控制规则是城市设计的核心,这也是城市设计的目标和控制过程得以延续下去的社会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一个吸收、综合各利益方意见的沟通渠道和对城市设计实施过程进行长期跟踪的控制机制。然而,我国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方法存在明显的条块分割现象,已不能适应城市设计所要求的灵活性和整合性,政出多门、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是实施城市设计成果难度大的主要原因,尤其在主城区和IH城区,相关行政部门的利益互相交织,制约了城市设计的实施和深化。
  当前许多城市设计成果往往直接转化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控制城市空间形态的依据,然而城市设计作为一种长期行为,带有明显的研究性质,既需要不断根据新情况而调整、更新局部设计,也需要为不同城市开发主体和开发区段的建设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同时还要协调不同城市管理机构的执法与监督工作;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的控制,更多的体现在县体的城市功能划分及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上,缺乏依据变化的城市发展情况不断研究分析的机能;因此,在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建构一个包含各行业人才、以建筑与城市规划专业为核心、超脱于各个利益团体之上的协调机构,统一对不同地段、不同开发目标的建设项目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与反馈,以整合消解各种矛盾,保证城市设计成果实施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下,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可尝试设置受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长期监督功能和一定裁定权限的城市景观控制体系,包括由各利益方代表组成的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控制体系的城市总景观师、总建筑师制度,以及作为市民参与途径的公众听证制度和设计方案定期公示制度。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是针对某一城市设计区域而设立的长期性的技术指导机构,由于城市设计跨越建筑和城市规划的学科领域,同时涉及经济、人文、政策法规等多个方面,因此,对城市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及管理的机构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人才和利益代表,而不仅仅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委员会,一般应包括来自社区基层的居民代表和居委会成员、涉及城市开发的商贸金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表、涉及城市市容、文化以及交通、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在城市设计所覆盖的区域内,各个地块的开发活动不仅要满足规划管理所要求的容量、红线后退等硬性规定,还应通过这一区域的城市设计指导委员会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之一。
  当前国内许多涉及城市公众利益的法规制定都在尝试实行公众听证制度,以保证法规的公正和透明性;城市设计成果的相关控制原则和措施具有强制实施的作用,已经具备了法规的约束特征,其制定过程也应采用公众听证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和透明性。公众通过参与过程也进一步加深了对城市的了解,从而产生更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2.2完善实施标准,提升城市设计在城市控制体系中的地位
  城市设计在整个城市发展控制体系中尚缺乏一个明确的法规地位,设计成果缺乏规范标准,也是造成其实施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次控制体系,重点考虑的是城市的物质构成及功能的合理性,很少涉及人与城市空间环境相互影响的问题,城市设计这一层面研究工作的出现,对原有的规划控制体系具有明显的辅助促进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城市设计的涉及面较广,既有旧城区的更新改造,又有新城区的整体形象塑造,既有几个平方公里的大尺度设计,也有诸如城市广场、城市街道整治等局部性的设计;由于当前城市设计的内容、范围、目标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异,很难以一个固定的或量化的标准来统一衡量设计成果的优劣,(实际上许多城市设计成果要经历若干年的实施运行后才能显现出其不足的地方),同时,城市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适应城市变化的动态过程,如何界定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内容和深度,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以上这些难点,就成了将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城市形态控制法规依据的“瓶颈”,而城市设计成果如果不能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就很难确定控制的手段和程序,并直接影响到城市设计成果长期的实施效果。近几年来,国内有关城市设计的研究和实践,普遍主张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合作用,并依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从技术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城市形态控制的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图则。这种将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非法律性控制依据的设想,既保持了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核心作用,又体现出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运作空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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