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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进行事前和过程控制,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开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明框、半隐框和隐框玻璃幕墙以及全玻璃幕墙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金属幕墙工程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石材幕墙工程。 第三条 职责 各子公司工程部负责幕墙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子公司工程部组织,集团工程管理部参与验收。 第四条 检查依据 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3 《建筑幕墙》JG 3035-1996 4.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4.5 《金属和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4.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4.7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2004 4.8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4.9 《中空玻璃》GB11944-2002 4.10 《夹层玻璃》GB9962-1999 4.11 《镀膜玻璃》GB/T14915-2002 4.12 《钢化玻璃》GB/T9963-1998 4.13 《着色玻璃》GB/T18701-2002 4.14 《压花玻璃》JC/T511-2002 4.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4.17 其他现行的国家规范、条例及有关法规 4.18 其他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 4.19 其他现行的地区规范、标准、条例及有关规定 4.20 现行的企业标准和规定 4.21 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 4.22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 检查内容 5.1 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⑴ 幕墙设计、施工、监理、测试等单位的资质条件; ⑵ 幕墙评审意见; ⑶ 加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 ⑷ 材料验收和检验制度; 5.2 设计图纸的检查 查看设计图纸,明确幕墙体系、用材、幕墙性能、各种节点处理要求等; 5.3 质保资料检查 ⑴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⑵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⑶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⑷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⑸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⑹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⑺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⑻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⑼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b、构件的连接节点; c、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d、幕墙防雷装置; e、幕墙防火构造。 ⑽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⑾ 玻璃幕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制度,未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玻璃幕墙产品,未获得准用证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5.4 现场实物检查 ⑴ 过程检查 ① 重点检查预埋件、焊接、结构胶、密封胶、防腐连接件、构架安装; ② 节点处理,变形缝处理; ③ 避雷设施; ④ 嵌板、单元板质量; ⑵ 竣工检查 ① 重点查零附件、紧固件等用料情况; ② 门窗开启角度和安装; ③ 幕墙的平整度、垂直度,幕墙的外观; ④ 结构密封胶的施工; ⑤ 保温、防火、避雷、防水、排水的施工; ⑥ 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的处理等; 5.5 幕墙工程 5.5.1 一般规定 (1)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a、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b、石材的弯曲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c、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2)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3)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 mm。 (5)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 mm。 (6)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7)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b、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 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c、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d、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8)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0)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 mm。 (11)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12)主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 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13)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14)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5.5.2 玻璃幕墙工程 (1) 适用范围: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 (2) 材料质量要求: ①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② 铝合金型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237)的规定,并不应低于AA15级标准。 ③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以下规定: a、玻璃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和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b、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c、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密封胶采用聚硫密封胶(明框幕墙)、丁基密封胶(明框、隐框及半隐框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隐框及半隐框幕墙),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面或第3面; d、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e、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f、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3)技术要求: ①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④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 mm,厚度不应小于2 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 mm。 ⑤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b、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2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镶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c、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⑥ 高度超过4 m的全玻璃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⑦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 mm。 ⑧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⑨ 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⑩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⑩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⑩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4)质量要求: ①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②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③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④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⑤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⑥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⑦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⑧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⑨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5.3 金属幕墙工程 ⑴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 ⑵ 材料质量要求: ①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②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⑶ 技术要求: ①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③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④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 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⑥ 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⑦ 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⑧ 金属幕墙应无渗漏。 ⑷ 质量要求: ① 金属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 ② 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③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④ 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⑤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⑥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5.4 石材幕墙工程 ⑴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 ⑵ 材料质量要求: ① 石材幕墙工程所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② 石材幕墙工程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 ③ 石材幕墙工程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不应小于3.0mm。 ④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有耐污染性的试验报告。 ⑶ 技术要求: ①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④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⑤ 金属框架的连接件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 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⑦ 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⑧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⑨ 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⑩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⑩ 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⑷ 质量要求: ①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② 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③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④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⑤ 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⑥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⑦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