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和电气安全性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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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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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概述
家用电器产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使用环境不受任何危害而制定的,是家用电 器产品在设计、制造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严格执行标准中的各项规定,家用电器的安全就有了可靠的保证。贯彻实施这一系列国家标准,对提高产品质量及其安全性能将产生 极大影响,并为我国家电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安全标准涉及的安全方面,分为对使用者和对环境两部分。对于使用者的安全包括5项。
首先是防止人体触电。触电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一个人身上较长时间流过大于自身的摆脱电流(IEC报告,60公斤体重成年男子为10mA,妇女为70%,儿童为40%),就会摔倒、昏迷 和死亡。防触电是产品安全设计的重要内容,要求产品在结构上应保证用户无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还是在故障条件下使用产品,均不会触及到带有超过规定电压的元器件,以保证人 体与大地或其他容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之间形成回路时,流过人体的电流在规定限值以下。据统计,每年我国因触电造成死亡人数均超过3000人,其中因家用电器造成触电死亡人数超过 1000人。因此,防触电保护是安全标准中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第二是防止过高的温升。过高的温升不仅直接影响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还会影响产品其他安全性能,如造成局部自燃, 或释放可燃气体造成火灾;高温还可使绝缘材料性能下降,或使塑料软化造成短路、电击;高温还可使带电元件、支承件或保护件变形,改变安全间隙引发短路或电击的危险。因此,产品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工作时应当能够防止由于局部高温过热而造成人体烫伤,并能防止起火和触电。
第三是防止机械危害。家用电器中像电视机、电风扇等,儿童也可能直接操作 .因此对整机的机械稳定性、操作结构件和易触及部件的结构要特殊处理,防止台架不稳或运动部件倾倒。防止外露结构部件边棱锋利、毛刺突出,直接伤人。还要能保证用户在正常 使用中或作清洁维护时,不会受到刺伤和损害。例如产品外壳、上盖的提手边棱都要倒成圆角,电视机、收录机的拉杆天线顶端要安装一定尺寸的圆球,用来保证既清楚可见,不易误刺伤人,又能传递不致压刺伤人的压力。
第四是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家用电器中所装配的元器件和原材料很复杂,有些元器件和原材料中含有毒性物质,它们在产品发生故障,发生爆炸或燃烧时可能挥发出来。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及硫化氢等,因此,应该保证家用电器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下,所释放出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剂量要在危险值以下。
第五是防止辐射引起的危害。辐射会损伤人体组织的细胞,引起机体不良反应,严重的还会影响受到辐射人的后代。家用电器中电视机显像管可能产生X射线,激光视听设 备会产生激光辐射,微波炉会产生微波辐射,这些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在设计这些产品时应使其产生的各种辐射泄漏限制在规定数值以内。
对于环境的安全方面包括两项。
第一项是防止火灾。起火将严重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某地一家庭由于电视机变压器无电源输入端保险丝装置,造成过热爆炸,引发火灾,死2人,火灾损失1 6万元。北京市每年平均因家用电器引发火灾66起。由于使用劣质“热 得快”,造成触电、火灾时有发生。由于劣质电热毯引发火灾每年达700起,烧毁民居、商店损失达数千万元。因此家用电器的阻燃性防火设计十分重要。在产品正常或故障甚至短路时,要防止由于电弧或过热而使某些元器件或材料起火,如果某一元器件或材料起火,应该不使其支承件、邻近元器件起火或整个机器起火,不应放出可燃物质,防止火势蔓延到机外,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是防止爆炸危险。家用电器有时在大的短路电流冲击下发生爆炸,电视机显像管受冷热应力或机械冲击产生爆炸。安全标准要求,电视机显像管万一 发生爆炸,碎片不能伤害在安全区内的观众,安全区是指正常收看位置(最佳收看距离约为屏幕高度的4~8倍),以及离电视接收机更远的地区。第三是防止过量的噪音。第四是防止 摄入和吸入异物。第五是防止跌落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这些要求都是从维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所必需的。
家用电器的使用寿命是由其设计寿命决定。各种家用电器的功能、使用环境和使用率不同,决定了它们的使用寿命各有差异。除设计、工艺和材料等因素外,使用寿命受实际使用环境的影响。恶劣的使用环境和不正确操作,会影响家用电器的局部或整机使用寿命,如受潮、经常骤冷骤热,强烈震动等都对家用电器使用寿命产生影响。
当一件家用电器接近使用寿命时,由于整体老化会不断出现故障,从安全和经济角度,应尽早弃旧更新。
由于家用电器是关系到安全的产品,必须首先制订和贯彻实施安全标准,以保证产 品质量,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客观环境,发展商品经济,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将我国家用电器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我国各类家用电器均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出版物制订了安全标准,如GB 4706 1 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对各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要求作出了规定。在该标准基础上,根据各类家用 电器的性能,制订不同的安全特殊要求标准,达到保护用户使用安全的目的。如GB 4706 2 —GB 4706 4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特殊要求》中所含的一系列标准,就是根据电 熨 斗、食物搅拌器、电水壶、电炒锅、自动电饭锅、真空吸尘器、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电动剃须刀、电推剪、电动按摩器、快热式电热水器、贮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皮肤及毛发护理器、电池驱动电动剃须刀、电动机—压缩机、电池充电器、液体加热器、微波烹调器、室内加热器、洗衣机、洗碟机、电风扇和调速器、吸排油烟机、电磁灶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订的该产品安全特殊要求标准。这一系列标准都是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结合一定时期内,各个产 品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安全标准中有关章、条、款、项的内容进行补充、增加和更换。凡在特殊安全标准中未作补充、增加和替换的章、条、款、项,应该执行通用安全标准中相应的章、条、款、项的规定,即安全特殊要求必须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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