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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桥设计] 浅谈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

技术分享 技术分享 809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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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理简介
  交通部1986年开始在公路建设中推行施工监理制度,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在借鉴外省经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过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工程监理是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工期和投资效益的有效方法。
  2监理市场现状
  黑龙江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其管理模式经历了“内部监理”“、自办监理”、“指派监理”到“社会监理”的发展过程。监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推行监理制度取得的主要成绩
  (1)促进了黑龙江省公路建设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推行监理制度,使黑龙江省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行监理制度,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工作,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经过几年的摸索,使三方形成了“合作、制约、理解、支持”的机体。职责不同,但目标一致,都为完成一项建设任务而彼此努力工作。推行监理制度,加大了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强了施工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减少了工程管理中的随意性,使工程建设处于受控状态,提高了工程质量,控制了工期和工程造价。推行监理制度,实现了与国际FIDIC等管理制度接轨,改善了投资环境,吸引了外资,提高了管理水平,使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局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保证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的顺利实现。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认真贯彻了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主动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一起,解决了无数的技术难题,共同争创一流工程,为提高黑龙江省公路建设水平作出了贡献,使黑龙江省的工程质量普遍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几项立交工程获得鲁班奖,部分高速公路评为部优工程,正申报国化工程等,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公路建设水平的提高。
  (3)促使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队伍和监理队伍较好地适应国际惯例与市场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推行监理制度,参与国内外建设大市场、监理大市场竞争的能力。黑龙江省的公路建设市场和监理市场竞争机制已经形成。
  (4)监理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①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
  ②提高了监理的科学性,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监理单位,都设置有监理中心试验检测室,从原材料到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等,都进行了监理独立的抽验,实行科学监理,保证了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212监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l)监理市场虽已形成,但黑龙江省目前尚无监理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也无市场管理单位,监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2)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除有质量控制权外,对进度、投资的控制权和合同管理权尚不完全到位,影响着监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3)监理队伍的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理检测设备尚不足,手段还较落后。
  (4)监理业务转包现象较为严重,只收管理费,而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5)监理单位资信审查和登记尚无制度。
  (6)部分监理单位与原单位并不完全脱勾,兼职人员多,尚未形成企业实体。
  (7)本单位监理本单位的工程的现象仍然存在。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3.1加强黑龙江省监理工作的法规建设使监理工作完全步入法制轨道
  (l)尽快编制、发布黑龙江省监理市场管理办法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2)尽快修定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995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应遵照这个行业标准,结合黑龙江省正在发展的监理工作实际对《细则》进行修定。
  3.2加大监理工作规范化的力度
  (1)试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是逐步充分发挥监理制度作用的前提。我国新颁布的《公路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实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并对项目的成败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权和合同管理权完全授权给监理单位去负责完成。目前,黑龙江省推行这种模式的条件尚不完全成熟,应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广。
  (2)业主要直接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以利相互合作与制约。
  (3)要积极推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监理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公正、科学选择监理单位的方法。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理竞争机制,选择最有实力的监理单位,以利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一般情况下,都应推行监理招投标制,使全省的监理单位在平等竞争中发展、壮大。特殊工程,也可采取聘请、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3.3加强对监理工作的规划和管理
  全省监理工作由谁来规划和管理,交通部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质监部门是政府授权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政企分开的政策,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质监部门应切实履行规划和管理监理工作的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把全省监理工作规划好,管理好。
  3.4严格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l)外省和外系统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求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市场,必须经厅批准,由省交通质监站进行资信审查和登记。未经资信审查和登记的监理单位,业主不得向其招标、聘请、委托监理业务。
  (2)目前,黑龙江省在原太高速公路建设中,推行了监理人员持“监理上岗证”上岗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逐步在全省推广。
  (3)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标段组长,应由持监理资格证的工程师担任。
  (4)认真做好监理工程师申报初审、报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申报、审批、发证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
  3.5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监理市场竞争中,监理单位之间的竞争,是企业信誉、人才、装备、财力、管理水平的竞争,要通过学习、锻炼造就一批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强,政策、技术、管理水平高、超前预控意识强的监理队伍;要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增添先进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企业的综合实力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6应杜绝监理业务转包
  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早已明文规定,不准监理业务转包。交通部杨盛福总工程师1996年7月3日在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总结讲话中指出:
  “不允许转包监理任务,从中提取管理费,我们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监理资格。不准挂以总公司名义承担任务,而实际完全由没有资格的分公司具体运作”。黑龙江省监理业务转包现象较为严重,只从中收取管理费,却根本不去过问工程情况,造成的后果:一是越级监理或无证监理;二是具体运作的单位人员不足,迫于临时招聘,把无证人员,甚至未经监理培训的人员、外系统的人员也聘来凑数,造成持证率低、责任低、监理效果差的后果;三是由于提取了较高的管理费,运作单位甚感监理经费不足,迫于大量压缩监理的独立抽检工作量,不搞监理中心试验机构,从而对工程质量控制不严、不科学,极大地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因此,应严格杜绝监理业务转包。
  3.7监理业务范围应明确划分
  一个省,有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存在是正常的,其监理业务范围应严格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划分,不得越级监理,也不得本单位监理本单位的工程,以利建立正常的监理秩序。
  3.8对本省专业监理企业应给予扶持
  为了培养、壮大、提高本省的专业监理企业,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建议今后凡在本省境内的交通建设工程,一般可优先由本省的监理单位通过平等竞争,按其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公司本身,应从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综合实力,取得社会信誉上狠下功夫。以高素质、高信誉取胜,抓住机遇,为企业奠定雄厚的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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