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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计] 城市供排水改革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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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dehao 发表于 2008-8-17 13: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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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到2001年底,全国城市供水生产能力:2.29亿立方米/日;供水管道总长度:28.9万公里;城市年供水总量:466.1亿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221.0亿立方米,生活用水:245.1亿立方米(包括公共服务和消防用水);供需比为:1.35;城市供水普及率:72.3%(2000年为96.7%,2001年统计口径改为按城市总人口,之前按城市非农业人口,故2001年普及率下降);人均日生活用水量:216升/人。日城市污水处理到2001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年排放量:329亿吨/年;排水管道总长度:15.8万公里;污水处理率:36.4%;全国有城市污水处理厂:452座;处理能力:3106.3万吨/日(其中生化处理厂:307座,处理能力:2099.3万吨/日)。
  城市供排水投资情况城市供水,1998年至2001年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19.45亿,相应增加日供水能力2335万立方米/日;增加供水管道73750多公里。
  城市排水,“九五”期间,是城市排水投资和设施能力增长最快的时期,排水包括污水处理累计投资达602.7亿元,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89座,污水处理能力2277.7万吨/日;处理率增长了14.6%,达到34.3%;新增排水管道3.2万公里。2001年固定资产投资224.5亿元,与2000年相比,污水处理率提高2.1%.
  政府管理在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设施水平和能力的同时,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城市供排水行业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实行改革,扩大开放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城市供排水事业的发展。
  2000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解决城市水问题,充分体现了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城市水问题的高度重视。会后,国务院颁发了〔2000〕3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解决今后一个时期的城市水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和目标,这也是今后中国城市供排水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
  近两年,根据36号文件的精神,国务院各部门又陆续制定颁发了几个政策性文件:
  一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对如何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进水价改革,完善配套措施,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及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及如何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三是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开放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供水———水资源短缺和水源污染。二十年多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水环境问题更为突出。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单一水源,城市供水保障率低,北方地区更为突出,全国城市资源性和水质性缺水并存。
  ———发展不平衡。从统计数据上看,目前全国城市供水总体上能力超前,供需比已达到1.35,但供水普及率按城市总人口统计只有72%,现有的城市供水能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县镇的供水设施能力不足,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还比较低。
  ———供水行业的管理体制和企业的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以政代企,管理僵化,企业经营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比较普遍。
  ———改革相对滞后。整体思路不够明确,短期行为比较严重,决策的民主程度和透明度不高,运作也不够科学规范,使得前几年个别城市供水企业的改制出现了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甚至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城市排水———立法工作滞后,法制不够健全。目前城市排水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地方法规也不多,使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和改革难以依法进行。
  ———与供水一样,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产权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顺等问题还比较普遍。
  ———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污水处理能力不高,处理率低,个别地方厂网建设不配套,特别是一些重点流域地区和近几年建设的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营和充分发挥效益。
  ———污水收费制度和投资偿还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污水处理的企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和推进产业化的发展。
  改革发展建议
  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有关标准的制定与完善,依法推进行业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制定社会资本包括国外资本准入的条件和实施程序,依法确立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和市场监管行为。在城市供水方面要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快城市排水方面的立法步伐,以尽快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同时加大各项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
  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深入推进城市水行业的改革。从有利于企业和行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着重在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上下功夫,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全行业科学、健康发展为目标。把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建立起明晰规范的产权关系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在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情况下,真正成为自主地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既要使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又要保证其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效益目标。提高改革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透明度,避免决策失误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结合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制定城市水行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在经济比较发达及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建设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以促进城镇化发展和规模效益的发挥。城镇供水的规划建设要注意消除地区差别和发展不平衡问题,有关的政策、资金和技术应向西部地区倾斜。各地应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进行各项建设,积极推进污水的资源化,特别要重视排水管网的规划和配套建设。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以前造成的欠账要加紧建设,对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还要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把污水再生利用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
  以保证城市供水需求为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改变一些地方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现状。加强城市水源地建设,加速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自备水的开采,并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逐步递减其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将城市供水统一纳入公共供水的范畴,使水资源能够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保证城市用水需求。沿海地区城市,特别是缺水城市,要积极研究和推广海水利用。
  进一步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污水处理的企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逐步理顺和改革水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和改善经营的水价形成机制。尽快在全国城市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节约用水及加快水污染的治理,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合理确定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及再生水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充分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推动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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